浙江绍兴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决定公告(2015年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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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规定,经我局审查和现场踏勘,现作出以下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告:一、同意余剑英因设置招牌施工需要在环城西路***-***号临时占用青石板人行道,施工占道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二、同意绍兴市越城区柯福小吃店因埋设排污管线施工需要在投醪河路**号(县文化宫旁)挖掘青石板道路,施工挖掘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施工单位:沈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