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江2015年5月8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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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关于林口县妇幼保健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牡环建审〔****〕*号****-*-********年加工*万吨燃料乙醇项目变更的复函牡环建审﹝****﹞**号****-*-*二、审批决定全文:关于林口县妇幼保健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林口县妇幼保健院:你单位报送的由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林口县妇幼保健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位于林口县文政大街(原林口县第二人民医院院址),项目性质为新建,总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综合楼*栋,楼高*层,每层建筑面积***㎡,用于日常办公、生育检查、健康体检等。工程总投资为****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万元。林口县发展改革和物价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林口县妇幼保健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林口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出具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关于妇幼保健院、计生服务站业务用房遮光情况的说明》等文件,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牡丹江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确认单》等文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该项目建设应选用节能环保建材,施工现场必须使用清洁燃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扬尘污染,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使用商品浆,土堆和料堆必须使用防尘网遮盖,运输车辆应覆盖苫布;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施工期间严格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标准;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施工弃土应及时清运,运出废物应使用苫布遮盖,并按照市政部门批准的地点倾倒。(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医疗废水及生活污水排入项目新建污水处理站,经过一级强化处理+二氧化氯消毒工艺处理后,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预处理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处理站地面及裙角、垃圾箱放置地、水泵房、水处理间地面应做水泥硬化处理,医疗废物暂存间采用封闭处理,并铺环氧树脂膜防渗、地面用水泥硬化,定期运送至厂外。(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新建锅炉房,采用集中供热,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要求,在污水处理站格栅间、污泥脱水间设置活性炭除臭装置,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关于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允许浓度的要求。(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医疗垃圾分类收集,定期运送至有相关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风机等选用低噪设备,并采用隔声、防震、减震等降噪措施。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四、林口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保护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年加工*万吨燃料乙醇项目变更的******:你单位提交的由吉林东北******编制******年加工*万吨燃料乙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变更报告》(以下简称《变更报告》)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申请》收悉,东宁县环保局出具了《关于东******生产废水申请达标排放的批复》、《******年加工*万吨燃料乙醇生产项目总量控制的说明》,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该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确认单》。经研究,现复函如下:一、变更内容:一是我局原则同意《变更报告》中所列变更污水处置方案;二是同意原“******” 企业名称变更为“东******”。二、变更后项目生产废水经原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后,经现有明渠排入位于项目北侧的大肚川河。项目单位应在枯水期定期对大肚川河排污口下游***m断面水质进行监测,如出现水质超标、河流断流时,禁止外排污水,全部存储于*****m*储水池中。项目污水总量为***m*/d,结冰期允许污水排放量为**m*/d,其余污水存储于储水池中,待结冰期过后再将污水通过****m*/d限流排放。三、项目变更后,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性质、其它污染物排放标准、卫生防护距离和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对策等均不发生改变。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原环评及环评批复(牡环办﹝****﹞*号)中各项环境保护要求,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项目施工及运营期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东宁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三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行政审批大厅)通讯地址:牡丹江市西三条路***号邮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