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绍兴市商务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市区推进商务发展若干扶持资金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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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商务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年度市区推进商务发展若干扶持资金项目的通知市级各有关部门、越城区商务局、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经贸局、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及市直有关企业:根据绍市委发[****]**号文件精神,现将市区商务企业申报****年度推进商务发展若干扶持资金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在绍兴市越城区和市直各开发区(滨海新城除外)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健全,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相关企业。二、鼓励范围和申报内容*.鼓励重大外资项目引进。对当年新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注册外资在****万美元以上且按期到位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万元的资助;每增加注册外资****万美元(含)且按期到位的,再给予相应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对于世界***强企业(以项目新批当年美国《财富》杂志公布名单为准),给予加倍奖励。对特别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填报附表一)*.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对高新技术产品自营生产出口企业,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净出口额比上年每增加***万美元,给予**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填报附表二)*.对市级(含)以上出口名牌企业境外注册商标费用和产品国际认证、社会责任认证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万元。(填报附表三)*.鼓励开拓国内外市场。对企业参加统一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览会(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商定参展目录,见附表四)的摊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已获中央或省资助的,不再另行资助;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多资助*只标准摊位,下同);对规模进出口企业(上年进出口额在****万美元及以上)自行参加的境外展览会,经认定后,按摊位费的**%给予资助。(填报附表四)*.对出口企业海外投资获取营销渠道、知名品牌以及设立研发机构所发生的支出,经认定后,按实际投资额给予**%的资助,最高不超过***万元。对投入较大、达到相当规模且出口带动作用明显的在境外设置的“绍兴产品贸易(展示)中心”建设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填报附表五)*.支持企业应对贸易争端和规避贸易风险。对“两反一保”应诉、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知识产权境外保护诉讼等,按实际发生诉讼费用给予**%的资助;对企业参加行业抗辩的,按实际发生诉讼费用给予**%的资助。(填报附表六)*.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实际保费支出给予**%的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万元。(填报附表七)*.鼓励实施品牌战略和品牌经营。对当年行政新认定的“中国出口名牌”、“中华老字号”,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万元;对当年行政新认定的 “浙江省出口名牌”、“浙江老字号”,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万元。(填报附表八)*.扶持规模企业扩大出口。对企业出口实绩在****万美元(含****万美元)至****万美元、****万美元(含****万美元)至****万美元、****万美元(含****万美元)至*亿美元、*亿美元以上,且同比分别增长**%、**%、**%、**%及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填报附表九)**.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万元、***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填报附表十)**.研发中心奖励。对服务外包软件出口企业新创建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并经国家、省认定的,当年分别给予**万元、*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填报附表十一)**.对在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投资设立且注册资本在***万美元及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须为新引进企业,且正常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以上,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按实际到位资本的*%以内给予一次性资助(存续期在一年以上),最高不超过***万元。(填报附表十二)**.鼓励企业开展离岸外包业务。对在完成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 登记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获审定的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实绩在*万美元以上的(在商务部审定额内,以相应服务外包合同、结汇凭证或人民币跨境结算凭证为准,下同),每执行*美元奖励人民币*.**元;其中属我市重点鼓励支持发展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每执行*美元奖励人民币*.*元;对属于下列范围的服务外包企业,对其相应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实绩每执行*美元奖励人民币*.*元:(*)经省科技厅牵头认定的“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以上,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的企业;对上年度有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实绩且当年度较上年同比增长的,每增长*美元再给予奖励人民币*.*元。离岸业绩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万元。(填报附表十三)**.提还箱增量奖励。鼓励绍兴国******或受其委托的管箱企业在物流中心设立集装箱提还箱点,******在绍兴还箱、提箱,年进出集装箱比上年净增部分,每标准箱奖励**元给绍兴国际物流中心(净增数量由******提供)。(填报附表十四)**.鼓励企业属地报关。对本市进出口企业在属地报关且进入市级以上重点物流园区(基地)出口施封、进口验封的,每标准箱补助***元,只在属地报关但不进入园区(基地)出口施封、进口验封的, 每标准箱补助**元;对本市国际货代企业在属地报关且进入市级以上重点物流园区(基地)出口施封、进口验封,年规模达到***至****(含****)标准箱、****至****(含****)标准箱、****标准箱以上的,分别给予每标准箱**元、**元、**元补助。对通过绍兴国际物流中心海关监管仓拼箱的,给予绍兴国际物流中心每吨**元补助;******在绍兴属地报关的,按每票报关单补助**元,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填报附表十五)**.鼓励开发建设和使用国际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鼓励企业开发建设绍兴国际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与电子口岸信息系统成功对接的项目验收后,按项目设备投资额一次性给予**%的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填报附表十六)**.扶持重点物流园区(基地)相关硬件建设,用于卡口、仓库和监控等监管设施科技设备配置。(填报附表十七)**.扶持国际物流新企业。对绍兴市国际物流中心及在绍兴注************、集卡运输企业等国际物流企业,其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三年内给予**%的扶持。(填报附表十八)**.补助国际物流企业首年租赁费。对进入绍兴市************、港口经营单位、集卡运输企业等,其办公用房首年租赁费给予**%的补贴。(填报附表十九)**.继续执行对经营海关监管车辆的运输企业的补助。对在绍兴注册经营的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当年新购集卡车的,按购车额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对在绍兴经营的集卡车**辆及以上、年营业额达到****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万元的奖励。对市外(除绍兴市)车辆转入绍兴市区的净增集装箱车辆,一次性补助企业****元/辆的车辆转户费。(填报附表二十)**.培育国际物流品牌企业。对当年新评定为*A、*A、*A级的物流企业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万元、**万元、***万元奖励。(填报附表二十一)三、申报材料各相关企业申报上述各项资金时,应提交相对应的申请表及有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具体见相应附表内容。四、申报程序和时间各区(开发区)商务局、主管部门应负责做好所属外经贸企业项目申报初审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准备各项申报材料,在****年*月**日前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一式两份汇总报送市商务局;市直各外经贸企业将各项申报材料于****年*月**日前直接报送市商务局。逾期或申报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市商务局负责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认定,并提出项目核定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项目核定意见,提出项目资助额的建议意见,并会同市商务局报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审定结果,由市财政局拨付资助资金。五、有关情况说明*.本文件扶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除当年新办企业外,对亏损企业一般不予政策扶持。企业财政扶持(奖励、资助等)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为限(企业摊位费除外)。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高一项执行。除特别注明外,本意见所指货币均为人民币。*.本文件中企业实缴税收计算口径为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计算口径为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项目投资额(政策中已明确为设备技术投资额的除外)是指企业项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入及其相关项目性支出的实际支出数,不包括土地款。企业各类政府投资性项目不纳入本意见补助、奖励范围。*.对未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因偷税漏税行为被公安机关或税务机关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未完成“腾笼换鸟”目标任务,以及节能减排连续两年排名末十位的企业;“八倍增”完成情况未达到省定标准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优惠。*.服务外包业务认定请参考《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配套细则》。*.国际物流政策申报中,集装箱提还箱点的规模按还箱、提箱的进、出箱量计算,数据由净增数量由******提供,市商务局审核确认。进出口企业******的属地海关报关数据以绍兴海关出具的核定意见为准。具有报关权限的国******属地报关单量的奖励政策享受补助。当年新获国家AAA、AAAA、AAAAA级称号的企业,往年已获低级别称号奖励资金的,当年可获奖励金额的差额部分。申报中如有不清之处,请及时联系。联系人:绍兴市商务局:胡祖平,联系电话:********;绍兴市财政局:成江,联系电话:********。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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