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商标项目财政奖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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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年度商标项目财政奖励的通知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绍市委发〔****〕**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年度商标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及标准*.《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绍市委发〔****〕**号)(十三):鼓励企业品牌创建。对当年行政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万元;对当年行政新认定的“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万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号)第*条:对当年行政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小微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万元;对当年行政新认定的“浙江省著名商标”小微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万元。二、申报材料符合奖励范围的企业报送《****年度绍兴市区品牌战略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年度市区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兑现纳税证明表》(附件*),同时提供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认定证书复印件等资料。三、申报要求扶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除当年新办企业外,对亏损企业一般不予政策扶持。企业财政扶持(奖励、资助等)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为限。企业实缴税收计算口径为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计算口径为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高一项执行。以下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优惠:未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因偷税漏税行为被公安机关或税务机关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未完成“腾笼换鸟”目标任务,以及节能减排连续两年排名末十位的企业;“八倍增”完成情况未达到省定标准的企业。四、申报时间及程序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于****年*月**日前,将申报材料用A*纸装订一式两份报送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越城区环城东路****号)。企业可登录该局网站(***.******.***.cn)下载相关表格。逾期或申报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认定,并提出项目核定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项目核定意见,提出项目资助额的建议意见,并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审定结果,由市财政局拨付资助资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商标广告处黄关生;电话:********。市财政局联系人:企业处葛萍华;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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