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温州市消防综合训练基地工程电梯工程补充文件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温州市消防综合训练基地工程电梯工程补充文件(项目编号:YJ*******)致各投标人:根据投标人提出的温州市消防综合训练基地工程电梯工程招标有关疑问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的补充、说明及修改,统一答复如下:一.问:招标文件P**页与P**页里都提到此次招标电梯数量是*台,而贵单位发出的有关此项目的图纸显示*台,多出一台训练塔里电梯参数为:消防梯****KG *.**M/S**/**/**。招标文件上所提到电梯数量是否写错?答:本次招标为*#、*#楼电梯,消防梯不在本次招标之内。二.问:招标文件P**-**页“评审内容第*项:在全球电梯行业的地位、认证证书等因素)与第*项,“投标品牌电梯设备近三年来(****年至今,以签发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客梯电梯的业绩。单个中标项目客梯电梯数量达到*台及以上的项目一个得*.*分,最高得*分。要求投标人提供中标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并提供网上可查的招标投标平台中标公示或公告网址(打印相应网页),如上述材料均不能反映客梯电梯数量的,则还需提供合同或业主证明材料,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业绩均不予计分”。我司认为不合理,伤害了我司及潜在的投标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评审内容第*项与第*项分别改成“在电梯行业的地位、认证证书等因素)”与“投标品牌电梯设备近三年来(****年至今,以合同时间为准)客梯电梯的业绩。单个合同项目客梯电梯数量达到*台及以上的项目一个得*.*分,最高得*分。要求投标人提供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业绩以合同原件为准”。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三:其它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本答疑未涉及的内容不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温州市消防支队浙江**********年*月**日发布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