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西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2015年交通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编号:0615-154115010243)变更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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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计划编号:******C********B****受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年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对项目部分内容予以变更。一、原公告主要内容(一)项目名称: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年交通设施建设项目(二)项目编号:****-************(三)首次发布公告日期:****年*月**日二、变更内容将开标时间由“****年*月*日**:**时”变更为“****年*月**日**:**时”。开标地点不变。三、变更日期:****年*月*日四、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房克欣 于鹏 常柳*. 联系电话:***-********五、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 采购人地址:天津市静海县静文公路**号*. 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马树敏,***-********六、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邮政编码、电子邮箱:******,titc**@***.com六、变更公告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供应商获知变更公告后,请将“变更公告回执”盖公章、项目被授权人签字后的扫描件******(邮箱:******),原件于开标当日递交。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未收到供应商“变更公告回执”的,视为供应商已获知并接受变更公告内容,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七、质疑方式:供应商认为变更内容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变更内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附件:变更公告**********年*月*日附件:变更公告回执 关于将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年交通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的变更公告(*)已收悉。我们承认此补充文件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将按此要求参与投标。投标人(公章):项目被授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