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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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年*月**日至*月**日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号邮编:******电子邮箱:gxhbjjdc@***.com电话(传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年*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年本)》(环境保护部公告****年第**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号)的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取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须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技术评估,委托技术评估所需费用纳入环评审批部门预算,评估机构不得另行收费。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环境保护部规定执行。环境保护厅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二)可能造成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四)列入本办法附件的建设项目。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情况提出,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由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不得下放。(一)辐射类和涉密工程项目。(二)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且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四)能源开发、金属冶炼、煤矿和金属矿采选、水泥熟料、制药、纺织、印染、化工、石化、船舶、制浆造纸、淀粉、酿造、电石、垃圾焚烧和填埋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涉及自然保护区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被审批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给予赔偿。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本办法附件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或扩建的,包括新建、扩建。其中,新建项目包括新建和异地迁建项目,扩建项目包括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第十条 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办法附件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年修订)》同时废止。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年本)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年本) 一、水利水库:库容**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二、能源水电站:总装机容量为*万千瓦至**万千瓦(不含**万千瓦)的水电站项目。燃煤电站:火电、热电项目(背压机组项目除外)。送(输)变电:***千伏及以上项目。石油:油田开发项目。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三、交通铁路:非国家铁路网中干线铁路的项目(站场连接线及支线除外)。公路:地方高速公路项目。水运:内河千吨级通航建筑物航运项目;年吞吐能力****万吨以下煤炭、矿石、油气、危险品泊位;在沿海建设的年吞吐能力***万标准箱以下的集装箱专用码头。民航:投资*亿元及以上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和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四、原材料钢铁:炼铁(包括烧结、球团、焦化、直接还原、熔融还原)项目;炼钢项目。有色:有色金属矿采选项目(不含金矿),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稀土:冶炼分离项目。水泥:新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含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项目)。五、化工石化炼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化工:新建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六、机械汽车:汽车整车项目。民航飞行器:*吨/*座以下通用飞机和*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七、轻工造纸:竹木制浆项目;新建非竹木制浆项目(再生浆项目除外)。酒精:新建酒精、变性燃料乙醇项目。皮革:制革项目(不涉及鞣革的除外)。电池:新建涉及铅、镉、铬、汞、砷排放的电池及其材料制造项目。八、城建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危废处置: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医疗废物处置除外)。九、社会事业公园:大型主题公园。旅游:涉及自然保护区总投资****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其他:F*赛车场项目。十、辐射类广播电台、差转台:中波**千瓦以上的项目;短波***千瓦以上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电视塔台:***千瓦以上的项目。卫星地球上行站:一站多台的项目。雷达:多台雷达探测系统项目。无线通讯:跨设区市的一址多台的项目和多址发射系统的项目。核技术应用及退役:除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和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外的项目。伴生放射性: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冶炼加工、废渣再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废渣处理、贮存和处置项目。十一、涉密工程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秘密及机密项目。十二、外商投资 除本目录*至*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