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渭南关于陕西华电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号机组脱硫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渭环批复〔201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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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你公司报送的《陕西*******、*号机组脱硫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年*月**日技术评审会专家意见,结合蒲城县环保局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陕西******现有厂区内,本次 *、* 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的烟气脱硫增容改造工程,是在现有脱硫工艺系统的基础上进行增容改造,属于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经审查,项目在全面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二、项目运行后产生的生活废水可依托厂区现有环保设施进行处理,产生的脱硫石膏经脱水后全部综合利用。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排放量经改造后应达到规定标准。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试生产前,应向我局提交书面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蒲城县环保局分别组织实施。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别送市环境监察支队、蒲城县环保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附件:*.施工期管理清单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清单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陕西省渭南市朝阳大街中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