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西蒙古族中国盐湖城-格尔木—关于调整格尔木市集中采暖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和冬季集中供热采暖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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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格尔木市集中采暖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和冬季集中供热采暖价格的通知全市各供热单位、住宅(商业)小区及相关单位:根据《海西州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集中采暖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和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西经发改价[****]***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集中采暖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和集中供热价格进行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集中采暖用气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标准单位:元/立方米地区调整前价格调整后价格差额涨幅(%)格尔木市***.******.***.****二、居民燃气及燃煤集中供暖价格(一)居民燃气供暖价格。格尔木地区冬季供暖价格按照“补偿成本、逐步到位、费用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从****年冬季开始,居民供热采暖价格调整为每月每户*.**元/㎡。(二)居民燃煤供热采暖价格。燃煤供热采暖价格不做调整,即每月每户*.**元/㎡。居民集中供暖按照套内面积计收取暖费。三、非居民燃气及燃煤集中供暖价格(一)使用天然气锅炉采暖价格。非居民用户(包括商业铺面经营户、办公写字楼等)的集中供暖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即集中供暖价格在居民供暖价格*.*元/月.平米的基础上,最高上浮不得超过**%,下浮不限。具体供暖价格由供暖经营单位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同用户协商议定,并签订供暖协议。(二)使用燃煤锅炉采暖价格。非居民用户(包括商业铺面经营户、办公写字楼等)供热采暖价格不做调整。即每月*.**元/㎡收取。非居民集中供暖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的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四、相关规定(一)我市冬季供暖期限从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供暖期为六个月。(二)高层、小高层居民集中供暖价格加收每月每平方米*.**元的二次加压费(没有进行二次加压的供暖企业或单位不得收取加压费)。(三)全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办公供热和各类住宅小区集中供暖用气按非经营性锅炉用气价格每立方*.**元标准计费;全市各宾馆、饭店、餐饮、洗浴中心、理发店及商业铺面等商业用天然气锅炉供热用气按经营性用气价格每立方*.**元的标准计费;全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与经营性营业场所合用一个燃气锅炉供热的,实际用气量按照行政、企事业单位、居民采暖面积和商用采暖面积进行比例分摊,按确定的比例行政、企事业单位、居民采暖用气每立方*.**元,商用采暖用气每立方*.**元计费。(四)各类住宅小区安装壁挂锅炉取暖的居民用户(取暖用气和生活用气共用一个计量装置的),不再区分取暖用气和生活用气,统一按生活用气每立方天然气价格按*.**元计费。(五)供热采暖价格计取办法:*、城镇居民住宅公共走廊不配备供暖设施的,供暖价格计取办法按居民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套内面积计费;城镇居民住宅封闭式公共走廊配备供暖设施的,供暖价格计取办法按居民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费。*、非居民用供暖价格计取办法按建筑面积计算。*、对居民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确定套内面积的,按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房屋的套内面积收取取暖费。(六)中央、省、州直属单位,驻格单位,驻军警部队可参照我市冬季供暖采暖价格执行。(七)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天然气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的政策需要,加快落实承接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有关措施,缩短调价阵痛期,减小社会震动面,在今后国家出台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措施时,当我市承接出台的上游天然气调价金额与国家上游气价调整金额一致的情况下(即等额顺调,不再另外加价时),我市居民集中供暖采暖价格的调整,不再举行价格调整听证会审议,届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时间界点的联动调整。当我市拟出台的天然气价格调整金额和幅度高于国家出台的价格金额和幅度时,拟出台的调价方案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拟调价方案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八)上述规定的燃气、燃煤集中供暖价格标准为含税价格,且为用户最终到户标准,各供暖经营单位不得在上述规定价格标准的基础上加收任何费用。如有违反,价格主管部门将予以严肃查处。(九)本通知冬季供热采暖价格从****年**月**日起执行,原格尔木市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调整格尔木地区冬季供热采暖价格的通知》(格经发[****]***号)停止执行。(十)本通知的有关事项由格尔木市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