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关于桂林市兴安县崔家乡高泽村等4个村土地整治项目(ZYCGL2G20150836)澄清答疑文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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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单位:
一、现将关于桂林市兴安县崔家乡高泽村等*个村土地整治项目澄清答疑如下:
*、编制投标报价时需要提供哪些表格,招标文件第五章没有明确要求,是否自行提供?
答复:表格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计价表格提供。
*、招标文件第***页的“三、投标报价表”中的主要材料混凝土是采用预拌混凝土,“工程量清单表”的混凝土采用的是现拌混凝土,编制投标报价时应以哪一个为准?
答复:以工程量清单表中现拌混凝土为准。
*、工程量清单中带“※”的项目是否实行最低限价?
答复:工程量清单中带“※”不实行最低限价。
*、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三、田间道路”和“五、其他工程”部分的定额编号为*****的单位为“***m*实方”,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中相同子目单位为***m*不符,编制投标报价时应以哪一个为准?
答复:工程量清单中定额编号“*****”的单位原为“***m*实方”,现更改为“***m*”;单项名称原为“表土剥离”,现更改为“表土剥离,厚度<**cm”,工程量清单中涉及该定额编号内容的均作相应更改。
*、招标文件提供工程量清单“二、灌溉与排水工程”中定额编号为*****的C**砼底板厚**cm的工程量为空白,编制投标报价时是否需要报价?
答复:工程量清单“二、灌溉与排水工程”中定额编号为“*****”的项目无工程量,编制投标报价时不需要报价。
本澄清答疑文件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公布给各招标文件收受人,原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与本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件为准;招标文件中涉及以上更改内容的,作相应更改。
二、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兴安县土地整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
联 系 人:小李 联 系 人:小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地 址:兴安县银杏路**号 地 址: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号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兴安县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电话:****-*******。
招标人:兴安县土地整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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