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郸城县政府采购办关于郸城薄改装备体卫器材采购项目13标段中标无效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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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政府采购办关于郸城薄改装备体卫器材采购项目**标段中标无效的处理决定郸城县教育体育局: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关于郸城薄改装备体卫器材采购项目**标段被质疑的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事实如下: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样品提供不全或样品不合格的视为无效投标”,******开标现场摆出的样品数量与**标段样品清单所列数量不符(缺毽球*个、实心球*个、气筒*把、乒乓球拍直横各*付、羽毛球拍*付),评委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鉴于以上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七十七条“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中标结果无效,以及第八十二条“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重新确定,或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中标无效,本项目**标段重新招标。郸城县政府采购办公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