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区域一体化智慧医院系统建设项目》(手术麻醉系统)答疑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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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根据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区域一体化智慧医院系统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具体澄清内容如下:
一、投标人提问部分:
《招标文件》第**页,商务评议中要求:具有“信息互联互通测试能力:投标人须提供全国范围内*家三级医院成功对接案例,并同时提供原卫生部电子病历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共享互操作性规范POC测试,并提供通过测试证书复印件的得*分,否则不得分。”而信息互联互通测试能力是针对电子病历系统的,对本次手术麻醉系统的采购没有意义,此项标准的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当予以删除。招标文件第**页,商务评议中要求:具有“三甲医院信息化评审及科研建设能力:投标人须同时提供医院评审指标监测分析、科研项目管理、临床研究,HQMS指标监测分析子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全部满足的*分,否则不得分。”而具有HQMS指标检测分析子系统,与本次手术麻醉系统的采购无关。此项标准的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当予以删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故建议删除上述两项评分标准的设置。
答:原第四章评标办法商务评议中第三项“信息互联互通测试能力(*分)”现修改为:“移动终端操作手麻系统能力(*分)。所投产品须具备在移动终端设备(如平板、IOS、Android等移动设备)上操作手术麻醉系统的功能,提供全国范围内三级医院成功实施移动手麻系统案例,每提供一家得*分,最多得*分。” (提供相关案例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原第四章评标办法商务评议中第五项“三甲医院信息化评审及科研建设能力(*分)”现修改为:“三甲医院信息化评审及科研建设能力(*分)投标人需具备手术麻醉数据指标监测分析能力、手术麻醉科研项目管理能力、手术麻醉临床研究能力,同时满足得*分,否则不得分;具备手术麻醉相关HQMS指标采集、监测分析能力,得*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二、除以上内容修改外,其余内容均不变。
本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答疑文件为准。
招标人: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
日 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