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宜昌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第1次答疑澄清公告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各投标人:
现就宜昌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项目(YCZC-F********-*))招标文件相关质疑作如下澄清:
一、大病保险承办资质能否改为监管部门公示网页截图
答:可以用湖北保监局******省级分公司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名单调整公示》网页截图作为依据。
二、与各区县分别签订合同与省政府文件似有不符之处
答:不存在不符合之处。根据《宜昌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宜府办发【****】**号)第七条中规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各县市和夷陵区人社局提供参保居民大病保险的人员名单,根据人员名单及时、足额将大病保险资金上解到市大病保险基金账户,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给商业保险机构。具体业务由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经办、分级负责。”
因此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完全符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号)中第三条第三款关于统筹层次和第七条第三款关于规范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规定。
三、综合费用难以满足服务团队人数需求
答:*、现需求中关于服务团队人数的相关规定,是我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重要要求,是为了我市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参保人员待遇能够按质、按量及时支付的重要支持。
*、现需求中关于服务团队人数的规定,是按照承诺提供服务团队人数从低到高对应相应的得分分数区间,大部分分数区间对应的人力成本均在综合费用以内,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投标。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款第四条价格评议“评标委员会只对资格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价格评议………其价格分为**分”更正为“评标委员会只对资格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价格评议………其价格分为**分”。
其它条款不变。
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