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DZC20151455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家具(定制)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及谈判时间变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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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家具(定制)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及谈判时间变更通知》DZC********项目各供应商:一、采购单位对参与DZC********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家具(定制)采购项目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现答复如下:*、供应商问题:“该项目要求家具生产厂家参与投标,是否营业执照有办公家具生产字样即可。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生产型企业必须具有环保局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否则属于违规生产。无环评报告书不能保证所提供产品是否属于环保无害产品,甲醛等有害物质释放量能否达到国家标准。 *、该项目中有窗帘,是够只要求家具生产资质即可,窗帘的生产或经营资质不用考虑。”采购单位答:“*、接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办公家具生产字样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竞争。*、本次采购的供应商生产的家具产品质量必须严格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环保标准控制甲醛等有害物质对人体的伤害。用户在验收阶段按招标文件要求严格把关,控制产品的质量。因此供应商是否具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不做特殊要求。*、由于本项目中窗帘的部分所占比重极小,并不是主要项目,所以本次项目不对供应商是否具有窗帘的生产或经营资质做出特殊要求。”二、本项目谈判时间为:****年*月*日*时**分(*时**分前到达大庆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楼等候区等候签到,否则谈判无效)。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