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临泉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孔明灯” 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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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明灯”用易燃物质做燃料,升空后无法控制,遇到高层建筑、电力线路及其他可燃物极易引起火灾,存在较大火灾隐患。为了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就加强“孔明灯”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依法承担如下职责:(一)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各类场所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违法生产“孔明灯”的企业予以查处,强化对流通领域销售单位的监管,加强市场巡查,对固定场所销售“孔明灯”的行为予以查处。(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行为予以查处。(四)公安机关负责对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予以查处。三、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提高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不买卖、不燃放“孔明灯”。四、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买卖、不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法生产“孔明灯”的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在固定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二)非法销售“孔明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三)违反规定在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举报电话: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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