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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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财购〔****〕*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开拓路****号委托代理人:刘庆勇 手机***********被投诉人*:******地址:乌鲁木齐市青年路北一巷*号阳光花苑A座*楼被投诉人*:湖******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锦绣华天****室投诉人因对兵团公安局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招标编号:****XJITC***)中标结果质疑答复不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起诉讼,我局于****年*月**日受理。一、 基本情况(一)侵权问题。投诉人认为兵团公安局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的中标企******中标产品DSJ-N*侵犯了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现场执法记录仪摄像方向的定位装置”的专利权,专利号:ZL************.*,专利人:曹永军。理由:专利权人曹永军的律师函。(二)参数问题。投诉人认******中标产品DSJ-N*不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请求废除其中标资格。理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DSJ-N*检测报告。二、 调查情况根据投诉事项,我局经过调取查阅招投标资料、评审材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答辩材料、并重新组织专家及相关当事人进行论证。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现作出以下决定:(一)侵权问题。根据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专利产品的查询及中标企业提供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对中标产品的“一种便携式执法音视频记录仪”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我局认为投诉中标产品侵权不成立,缺乏事实依据。(二)参数问题。招标文件参数含GA/T***-****和GA/T***-****参数要求,由于GA/T***-****正式实施时间为****年**月*日,故截止招标前,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仅出具的GA/T***-****标准的检测报告,未出具GA/T***-****标准的产品检测报告。且中标产品的检测报告只是对外观,结构、功能等**项重点项目进行检测,投诉的*项参数在检测报告中未提及。GA/T***-****标准的检测报告无法反映未检测的项目功能及GA/T***-****标准参数检测结果,但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均反映产品参数响应招标文件规定。专家论证意见表示:在公安部检测报告中未提及的检测内容并不能说明该产品不符合技术标准,也不能作为虚假应标的依据。(三)参数评分标准问题。我局在查阅评审材料中发现,专家在参数项目评分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参数评分要求“根据产品公安部检测报告原件逐一核对参数的要求”评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认定此次中标结果无效。三、处理决定综上,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号)有关规定,决定如下: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兵团财务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