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襄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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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财购罚〔****〕第*号 当事人:襄****** 地址:河南省襄城县紫云大道中段路西 邮编:******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宋双成 联系电话:*********** 经调查,你公司借用“******”及“河******”的资质参与了襄城县招标投标交易管理中心于****年*月**日举行的“襄城县公安局看守所、拘留所监控系统及办公用品采购项目”活动,并以“******”的名义成为该招标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金额为贰佰玖拾贰万贰仟陆佰******均承认此事并写出了检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城县人民政府或许昌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襄城县财政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