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敖汉旗民政局农村牧区地名标志牌、楼门牌采购项目(采购编号AZC2016-G007)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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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具有全国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生产合格证书或资质证书的法人生产企业且证书中标明的经营范围有明确的“反光长余辉地名标牌”字样,详细资格要求见招标文件。拥有《全国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生产合格证书》共有七十多家生产企业,而“反光长余辉地名标牌”的仅有寥寥十余家。政府采购面对全国众多供应商,是以要求“反光长余辉地名标牌”限制了大量的潜在供应商不能参与。针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采购单位敖汉旗民政局经请示国家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和有关单位,现就供应商的质疑答复如下:*、根据《全国地名标志产品生产合格证书》中证书使用说明第二条的规定,本证书是持证企业有能力生产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地名标志产品的凭证。持证企业参与全国各地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的生产、设置业务时不得超出本证书的“产品品种”范围。依据上述规定,本次采购的地名标牌为“反光地名标牌”和“反光长余辉地名标牌”两种,对企业资质要求应为“反光地名标牌”和“反光长余辉地名标牌”两种产品品种合格证书,而原采购文件仅要求具备“反光长余辉地名标牌”一种产品品种合格证书有误,我们将发布本项目的补遗书,对投标企业资质的要求进行更正。*、对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是由采购的产品品种决定的,本次采购对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符合全国地名标准技术委员会颁发的《全国地名标志产品生产合格证书》中的有关规定,故本次采购对企业的资质要求不存在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问题。敖汉旗民政局敖汉旗政府采购中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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