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厦门务实-公开招标-2016-SH088项目更改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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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代理进行的福建**********-****年度财产保险、车辆保险项目,经采购人确认,现通知如下:*、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条款:车辆险预算金额更改为“≤*万元/年”。*、招标文件附件*“福建******车辆信息表”中:序号*,品牌型号为轿车佳美JTDBE**K***的车架号应为“JTDBE**K*********”。*、招标文件附件*“条款和附加条款”的“二、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中**条,“预付赔款条款”,现更改为:“地震、海啸扩展条款”。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扩展承保地震责任:(一)责任范围本条款承保由于破坏性地震或地震引起的海啸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本条款中的地震是指因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异,致使地面或海底发生震动的现象。破坏性地震指震级在M*级以上且烈度在VI度以上的地震。(二)除外责任本条款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地震引起的任何后果损失或间接损失;(*)本条款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三)保险期限及责任起止日期本条款的保险期限与主保险单保险期限一致。(四)赔偿处理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五)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具有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防震设计情况和使用年限的义务。保险期限内,一旦发生建筑结构更改而影响建筑的抗震能力时,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其抗震能力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并及时告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本条款项下的任何损失。(六)免赔额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损失额的**%或**万元人民币,以高者为准。被保险财产在连续**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保险事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该**小时的开始时间,但两次事件的时间不应当有重叠部分。本条款若与保险单中其他规定相悖,则以本条款为准。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项目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年**月**日上午*:**时(北京时间)”,现延期至“****年**月**日上午*:**时(北京时间)”。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本通知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本通知与原采购文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通知为准。以下空白。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戴先生电 话:****-******* 传 真:****-*******更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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