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关于“2016年藤县村屯绿化工程”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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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来源:采购办 作者:****** 质疑人:梧州市******法定代表人:谢忠伟电话:***********地址:梧州市工业区工业大道*号*楼*室邮编:******我方于****年*月********关于“****年藤县村屯绿化工程(CJZB****-TX-****G)”项目的质疑函。质疑事项为:招标公告明确了规定了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而招标文件第二章前附表中第**点(P*页)“开标会必须由法人或委托人携带如下资格证明材料参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处理: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已使用“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无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②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③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含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时须提供)、④本人身份证原件、⑤企业信用信息电脑咨询单(盖公章)、⑥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我公司认为该资格审查办法不够全面,没法判断投标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为此,我公司认为在开标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时,须加上:投标人必须提供最近*个月(****年*月.**月.**月.**月.****年*月.*月)的养老保障金缴纳证明及最近*个月依法纳税证明原件,以保证各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质疑答复:*、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第**条项已更改为“……⑦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原件” ;*、招标文件第*页“投标文件的编制”第**点“投标文件的组成”第***.******.***条已更改为:“……(*)投标人近*个月(****年***.******.***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复印件。……”详细内容见“更改通知(一)”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藤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投诉。**********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