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关于宣州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仪器设备采购项目(XZCZ2016-009)澄清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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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所投产品厂家或者国内的总代理商出具的授权书(原件)。气相色谱仪要求投标时提供授权,其余设备要求中标后提供授权证明”中的“所投产品”指进口产品,非进口产品无需提供授权书。*、招标文件第**页“九.有关证明文件:*、第二包投标人提供气相色谱仪主机具有在单台GC上升级二维GC功能的产品彩页证明,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提供仪器具有休眠唤醒模式的官方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应为“九.有关证明文件:*、第一包投标人提供气相色谱仪主机具有在单台GC上升级二维GC功能的产品彩页证明,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提供仪器具有休眠唤醒模式的官方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特此函告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