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杜集区财政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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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访条例》和《安徽省财政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照《杜集区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财政厅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经对信访人向我局反映的问题和解决途径进行分类梳理,提出以下清单目录。一、申诉求决类申诉求决类问题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处理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一)仲裁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主要法律依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例如:*.反映会计人员受打击报复,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引导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反映。*.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因与事务所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引导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会计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例如:*.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低保、临时救助、农村危房改造等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申请受理、资格认定、补助发放等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引导其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反映对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处罚有关问题,引导其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反映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行为,引导其向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三)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主要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等。例如:*.反映一些地区违规乱收费,越权取消、减免法定或中央设立的收费基金问题,对于地级市及下级政府的上述违规行为,引导其向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提出;对于区级政府或其部门的违规行为,引导其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反映会计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教材购买、申请查分等问题,引导其向市财政局相关考试管理机构提出。*.反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过程中,培训机构选择、学分折算、免于继续教育等问题,引导其向会计从业资格归属管理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反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过程中有关问题,引导其向调出地财政部门和调入地财政部门提出。*.反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补办,咨询证书是否有效等问题,引导其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证部门,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 *.反映弄虚作假骗取注册会计师资格等问题,引导其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四)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给与赔偿。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主要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动物防疫法》等。例如:*.反映各类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导其向赔偿义务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登记。*.反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引导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补偿登记。(五)内部申诉内部申诉,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成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主要法律依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例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时,引导其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诉。(六)政府采购投诉、复查(复核、复审、复验)主要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等例如:*.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引导其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供应商反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的问题(未经质疑和投诉)、符合质疑条件的,引导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质疑。二、揭发控告类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一)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主要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例如:*.举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问题,引导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举报政府采购活动中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问题,引导其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由其移送监察部门处理。*.反映个别考生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会计资格考试报考资格问题,引导其向市财政局会计科反映。(二)行业自律惩戒主要法律依据:《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修订)等。例如:*.反映资产评估师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纪律,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自律惩戒。*.反映注册会计师违反职业道德守则和业务准则(未达到《注册会计师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进行刑事处罚的标准)的行为,引导其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反映。*.反映会计事务所执业质量问题,但超过行政追诉期的,引导其向行业协会反映。*.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恶意竞争等行为,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依据的事项,引导其向行业协会反映。(三)纪律检查纪律检查,是指各级纪委依照党内法规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主要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例如:反映领导干部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政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问题,导入纪律检查途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三、信息公开类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主要法律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例如:*.申请公开财政收支信息的,引导其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提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引导其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引导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四、财政业务类主要法律依据:《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例如:*.申请财政专项资金,了解财政资金、项目的审批进度等,引导其通过正常的财政业务渠道反映。*.申请税收有关政策,引导其通过正常的财政或税务业务渠道反映。*.要求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引导其通过正常的财政业务渠道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