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南贵定县城至昌明经济开发区同城化城市干道工程(S315盘江至昌明公路)(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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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标 公 示 工程项目 贵定县城至昌明经济开发区同城化城市干道工程(S***盘江至昌明公路)(二期) 招 标 人 贵****** 代理机构 贵州****** 开标时间 ****年**月**日**时**分 开标地点 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一中标候选人 ****** 技术分*: 技术分 *: 技术分 *: 技术分 *: 技术分*: 技术分 *: 技术分 *: 总分: **.**分 报价 : *********.**元 第二中标候选人 中国铁路****** 技术分*: 技术分*: 技术分*: 技术分*: 技术分*: 技术分*: 技术分*: 总分: **.**分 报价 : *********.**元 第三中标候选人 ****** 技术分*: 技术分*: 技术分*: 技术分*: 技术分*: 技术分*: 技术分*: 总分: **.**分 报价 : *********.**元 公 示 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公示说明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局**号令),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标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