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邹平县农业局小麦、玉米飞防项目招标公告(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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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农业局小麦、玉米飞防项目招标公告(二次)一、项目名称:邹平县农业局小麦、玉米飞防项目二、招标编号:BZZPGP-****-**** 三、项目分包情况:标包分包名称采购数量(万亩)所用农药投标人资格要求采购预算(万元)一 小麦飞防(蚜虫、赤霉病)**.***%吡蚜酮可湿性粉剂,亩用量**克;**%戊唑醇悬浮剂,亩用量**.*克。且登记作物包含小麦。*.投标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能在国内合法提供采购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自主拥有正常运行的固定翼(或直升机)*架(以适航证、国籍登记证、电台执照为准)以上,具有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商业运行合格证;单架飞机携药量***公斤以上(含***公斤)。*.投标人所使用药品需三证齐全(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产品标准证),并提供以上三证的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及农药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书原件;*.投标人必须是具有农业有害生物飞防能力;*.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服务能力,包括拥有相应的产品和人员;***.**二玉米飞防(玉米中后期病虫害)**.**%甲维盐乳油,亩用量**ml;**%啶虫脒可溶液剂,亩用量**ml;**%戊唑醇悬浮剂,亩用量**.*克。***.** 四、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完成注册并审核通过的供应商可直接登录邹平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针对本项目点击报名,未办理注册审核的投标供应商请仔细阅读《关于建设工程投标企业、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注册的公告》并通过邹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上注册”栏目免费注册。如不办理会员,将无法办理报名手续,无法获取招标文件。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时关注会员系统答疑文件下载栏目。网上审核时间:上午*:**至下午**:**(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网上注册联系人:王主任 联系电话:****-*******。特别提醒:原邹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注册审核通过的会员单位,需重新在邹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版系统“网上注册”并通过方可进行投标报名。*、 电子招标文件的获取:已报名投标人请于****年*月*日**:**前登录交易中心系统针对本项目点击“会员报名”,报名成功后即可免费下载本项目电子招标文件。特别提醒:请各投标人分别点击所投标包进行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下载招标文件,如因未报名或未下载招标文件前来投标导致无效投标等一切后果自行承担!五、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和开标时间、地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年* 月 **日上午*时**分**秒(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开标时间:****年 *月**日上午*时**分**秒(北京时间)。开标地点:邹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室(邹平县鹤伴三路***号,邹平县展览服务中心西区三楼,邹平县人民政府正南一公里处,市民公园南邻)。六、发布媒体:本次招标公告在以下网站同时发布: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cn)邹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cn)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cn)邹平县政府网(http://***.******.***.cn)七、联系方式:招标人:邹平县农业局地 址:邹平县城南新区鹤伴二路**号联系人:宋雷 联系电话:***********招标代理机构:邹平县大地******地 址:邹平县城鹤伴二路与醴泉五路交汇处联 系 人:宋淑忠 电 话:****-*******电子邮件:****** 交易平台:邹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 址:邹平县鹤伴三路***号联 系 人:王主任电 话:****-*******备注:(*)所有参与投标活动的投标人,都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查询时间范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发布当日)前三年内,其中邹平县检察院仅在每周二、周四(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查询对象为本项目投标单位。(*)参与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携带查询行贿档案申请函、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三证合一的可不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到当地人民检察院索取或邹平县人民检察院索取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邹平县人民检察院:联系电话 ****-*******申请函参考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必要条件之一,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显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招投标活动。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自查询结果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招投标活动。(*)凡因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所获得的资料信息,除用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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