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决定书(琼财法〔2016〕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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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文件琼财法〔****〕***号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陈信平,职务:董事长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樟大道***号委托代理人:黄磊,******市场经理被申请人:文昌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冯加说 职务:文昌市财政局局长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财税大厦***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文昌市财政局关于文昌市政府应急平台二期项目E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财采决〔****〕*号),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海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于****年*月**日向申请人印发《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年*月*日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一、因评标委员会出现错误评标,且经质疑后确有其事,申请采购人将采购合同授予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二、申请查阅评标现场监控录像,核查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之前是否存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回避的关系。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年**月**日参加文昌市政府应急平台二期项目E包项目(项目编号:HNZJHN-********,第E包)的政府采购活动,认为中标结果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申请人先是提出质疑,其后对质疑回复不满,继而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最终认为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文昌市财政局关于文昌市政府应急平台二期项目E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财采决〔****〕*号)处理决定不合理,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申请人在本次采购活动过程中,有关评分项分别提供了“二级保密单位资格证书、计算机系统集成企业壹级资质证书、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证书、IS******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CMMI-*级证书、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书、施工资质证书”,完全符合评审标准,应得到满分**分,但*名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均只给其评*分,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二)根据文昌市政府应急平台二期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六条授权与签约第**项规定:评标委员会出现错误评标,被他人质疑后确有其事的,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政府采购制定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是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而制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细致体现,既然招标文件已有对评标委员会出现错误评标后的明确约定,就应该按照规定执行,而不应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且本次招标采购中,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为**.**,由于商务评分中评标委员会出现错误评分的分值为*分,导致中标候选人排名出现人为性错误。因此,申请采购人将采购合同授予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三)在本次项目评标过程中,商务评比项目“企业资质”本是按照投标人提供相关资质得分不提供不得分的原则进行评分,七名专家同时出现失误,均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导致申请人应得满分**分,却均只给评*分。故申请调阅评标现场监控及录音录像,查看评标现场是否有人故意引导或者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故意如此,申请核查评标委员会成员与第一中标候选人之前是否存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回避的关系。被申请人称:《文昌市财政局关于文昌市政府应急平台二期项目E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财采决〔****〕*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作为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被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此外,申请人要求“将采购合同授予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的请求事项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投诉书中的投诉内容有二点,一是对原第******的供应商资格问题有异议,二是对该项目E包的评分问题有异议。被申请人据此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审查,查明了*名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违法事实,并作出了“E包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投诉处理决定。现申请人要求查阅评标现场监控及录音录像,核查评标委员会与原第一中标候选人之前是否存在应当回避关系,因申请人在质疑和投诉时并未主张,且被申请人也查明了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规定评标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了处理,故申请人即便查阅了评标现场监控及录音录像,核查了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原第一中标候选人之前是否存在应当回避关系,也不影响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文昌市财政局关于文昌市政府应急平台二期项目E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财采决〔****〕*号)的执行。本机关经审理查明:一、该项目的采购人为文昌市公安局,代理机构为******海南分公司。E******参与竞标,经组织开评标,E包第一******(综合得分为**.**分),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申请人(综合得分为**.**分),第三中标候选人海南******(综合得分为**.**分)。****年**月**日,******海南分公司发布了中标公示。二、申请人****年**月**日向文昌市公安局提出质疑,文昌市公安局于****年**月**日作出答复,申请人对答复不满,遂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文昌市财政局关于文昌市政府应急平台二期项目E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财采决〔****〕*号)。三、文昌市政府应急平台二期项目(项目编号:HNZJHN-********招标文件第***页-***页《技术、商务评分表(E包)》第*项规定:企业资质满分为**分,评价内容为“投标人具备二级及以上保密资格单位证书得*分,三级证书得*分;投标人具备计算机系统集成企业壹级资质得*分,二级得*分,三级及以下不得分;投标人具备通信信息系统乙级及以上得*分,丙级证书得*分;投标人具备IS******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分;投标人具备CMMI-*级及以上证书得*分;投标人具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书及施工资质证书得*分。四、申请人投标文件第**-**页提供有《二级保密单位资格证书》《计算机系统集成企业壹级资质证书》《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证书》《IS******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CMMI-*级证书》《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书》以及《施工资质证书》。文昌市财政局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时对以上证书进行了核实认证。五、《文昌市政府应急平台二期项目评标报告》关于评标时间、评标结果以及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情况说明,证实在企业资质评审中*位专家同时给申请人评*分。六、文昌市政府应急平台二期项目(项目编号:HNZJHN-********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六条授权与签约第**项规定:评标委员会出现错误评标,被他人质疑后确有其事的,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七、文昌市公安局****年**月**日作出《关于******的答复函》。八、文昌市公安局《关于文昌市政府应急平台二期项目(E包)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在接到质疑后,并没有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人员签到表》、投标文件签收一览表》、《开标记录登记表》、《海南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招标投标服务平台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初步评审表》、《商务技术评分表》、《价格评分表》、《综合评审汇总表》、《评标结果记录表》及《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关于******的答复函》《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关于文昌市政府应急平台二期项目(E包)有关情况的说明》及《文昌市财政局关于文昌市政府应急平台二期项目E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财采决〔****〕*号)等在案佐证。本机关认为:一、本次招标活动中,E包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表(E包)》第*项企业资质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以及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中标结果应为无效。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由于中标人尚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故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符合法律规定。二、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十九条之规定,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以下三种情形分别处理:(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出现评标错误,被他人质疑后确有其事的,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该规定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相抵触,应视为无效的规定。三、至于申请人要求查阅评标现场监控及录音录像,核查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原第一中标候选人之前是否存在应当回避关系,因申请人在质疑和投诉时并未主张,故不属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文昌市财政局关于文昌市政府应急平台二期项目E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财采决〔****〕*号)的处理事项范围。本案是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文昌市财政局关于文昌市政府应急平台二期项目E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财采决〔****〕*号)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人现申请查阅评标现场监控及录音录像,核查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原第一中标候选人之前是否存在应当回避关系,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即便查阅了评标现场监控及录音录像,核查了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原第一中标候选人之前是否存在应当回避关系,也不影响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文昌市财政局关于文昌市政府应急平台二期项目E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财采决〔****〕*号)的执行。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文昌市财政局关于文昌市政府应急平台二期项目E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财采决〔****〕*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年**月**日作出的《文昌市财政局关于文昌市政府应急平台二期项目E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财采决〔****〕*号)。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页无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年*月**日(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