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钟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钟山县瑞丰石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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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钟环罚决字〔****〕*******: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地址:广西钟山县燕塘镇石材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长钦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年*月**日,******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废水沉淀池废渣已满未及时清理,且第一个沉淀池对流口安装截流板未开启,造成第一个沉淀池废渣溢满并有废水经溢流口直排到池外水沟,以及第三个沉淀池一角有废水渗漏到池外水沟;现场检查时池子设有溢流口仍有废水直流现象,最后流经隔壁旺旺石材厂外围并流入***国道排水沟;即未执行全县石材行业管理中 “废水零排放”的要求。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二)、调查取证材料(如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图片等证据材料)。你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设置排污口将废水直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我局于****年*月*******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陈述******未进行陈诉、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年*月*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钟环罚告字〔****〕*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钟环听告字〔****〕*号)及其《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封堵擅自设置沉淀循环池的溢流口,并维修沉淀池渗漏处,确保所有生产废水经沉淀循环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严禁外排;并予以经济处罚贰万元。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钟山县人民政府或者贺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钟山县环境保护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