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和平天津市和平区环境保护局机动车尾气遥测门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615-164116010286)更正公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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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计划编号:******C******A****受天津市和平区环境保护局的委托,******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机动车尾气遥测门站采购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对项目部分内容予以变更。一、原公告主要内容:*. 项目名称:天津市和平区环境保护局机动车尾气遥测门站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二、更正事项和内容:*. 采购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第*条、第二部分投标资料表第**.*条内容更正为“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年*月**日*时***********室”。*. 采购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第*条、第二部分投标资料表第**.*条内容更正为“开标时间及地点:****年*月**日*时***********室”。*. 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增加第**条,为实质性技术条款(即标注“★”条款),内容为“★**.采购人在开标前可根据报名情况对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制造商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实地生产规模、制造能力、成品样品、技术支持等,或过往已完成项目执行情况、运行状况等方面,并将考察结果作为供应商实质性条款评审的重要依据和证明。如发现被考察制造商不具备本项目要求的生产制造及实施的能力,采购人在评标时须将考察结果递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经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定不能满足本项目生产制造及实施能力的制造商,该制造商或代理该制造商产品的供应商的投标将被否决”。*. 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增加第**条,为实质性技术条款(即标注“★”条款),内容为“★**.供应商履约完成后,采购人将邀请相关专家,必要时邀请未中标供应商组成验收小组严格按履约验收标准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如发现中标后所提供的货物与承诺不一致,存在以次充好、降低标准、换牌套牌等现象,验收小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提请财政主管部门将该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更正日期:****年*月**日四、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常柳 于鹏*. 联系电话:***-********五、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和平区环境保护局*. 采购人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同安道**号*. 采购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峰,***-********六、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七、更正公告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供应商获知更正公告后,请将“更正公告回执”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至投标截止时间未收到供应商“更正公告回执”的,视为供应商已获知并接受更正公告内容,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八、质疑方式:供应商认为更正内容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更正内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诉讼,逾期不予受理。附件:更正公告**********年*月**日附件:更正公告回执今收到天津市和平区环境保护局机动车尾气遥测门站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更正公告(*)。我们将视此更正公告内容为本项目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整个采购文件的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特此证明。单位名称:单位公章:日期:请尽快将此页盖章后传******表示确认。传真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