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关于“执法服装采购询价文件”的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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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来源:采购办 作者:****** 质疑人:******法定代表人:杜春艳委托代理人:李济高电话:***********地址:柳州市东环路***号C区**号邮编:******我公司****年*月********关于执法服装采购(项目编号:CJZB****-TX-****X)询价文件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质疑事项一:采购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并且检测费用铁定由供货方支付,也不合理。答复:采购单位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对所供货品进行随机抽样送第三方质检部门进行检测、提供检测报告,该项要求是在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交货验收时,采购人对供货商品的抽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采购人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要求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抽样交由第三方质检部门进行检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时,采购人属于国家执法部门,本次执法服装采购项目,财政预算金额只是执法服装采购预算金额,没有执法服装验收抽样检查费用的财政预算,故此,要求随机抽样送第三方质检部门进行检测的费用由供货商支付,供应商报价时,可将此项费用(风险费用)计入响应文件价格构成进行报价。采购文件的此项采购需求,并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此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驳回质疑。质疑事项二: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之其他要求之“*、签订合同后*个工作日内派人到采购单位量身,签订合同后**天内完成交货。”采购文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是指:除“(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外的情形:“资格预审公告或者采购公告中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不合理的;以各种借口阻挠潜在供应商取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采购文件的发售期限、投标截止时间和采购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要求供应商缴纳各种不合理参与采购活动费用以及超过规定比例的保证金等” 。政府采购项目的货物交货时间是采购人主要的采购需求和实质性要求,本次项目采购要求供应商的交货时间,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此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藤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投诉。**********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