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新站区道路清扫保洁、绿化管养等城市管理服务中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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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新站区道路清扫保洁、绿化管养等城市管理服务 项目中标(成交)公告 一、项目相关情况项目名称:新站区道路清扫保洁、绿化管养等城市管理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FXCZ**** 项目分包(标段):第*包 新站区磨店社区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运、绿化管养等城市管理服务项目第*包 新站区瑶海社区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运、绿化管养等城市管理服务项目第*包 新站区七里塘社区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运、绿化管养等城市管理服务项目招标(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年**月**日 开标(采购)日期:****年*月*日 第*包:新站区七里塘社区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运、绿化管养等城市管理服务项目:中标(成交)人名称:合肥******中标(成交)人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深港数字化产业园*幢***中标单价:****.******万元/年中标供应商资料公示:点此浏览企业信息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清扫保洁、绿化管养等服务一批企业业绩:*、合肥新站区道路清扫保洁绿化管养项目(第*包) ****年 ****.******万元 ;*、合肥新站区道路清扫保洁绿化管养项目(第*包) ****年 ****.******万元。第*包:新站区瑶海社区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运、绿化管养等城市管理服务项目:中标(成交)人名称:合肥市******、******联合体中标(成交)人地址:合肥市玉兰大道*号中标单价:****.******万元/年中标供应商资料公示:点此浏览企业信息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清扫保洁、绿化管养等服务一批企业业绩:*、合肥新站区七里塘、瑶海、磨店等社区市政养护、绿化养护、清扫保洁第*包 ****年 ****.****万元;*、合肥新站区长淮街道范围道路清扫保洁(含公测、“牛皮鲜清理”及绿化养护)****年*月 ***.*****万元;*、叶集经济开发区绿化提升区域管养 ****年 ***.**万元 ;*、庐阳区市政园林局道路绿化养护项目(第*包) ****年 ***.*****万元;*、合肥高新区栢堰科技园绿化养护管理项目(第*包) ****年 ***.******万元。第*包:新站区磨店社区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运、绿化管养等城市管理服务项目:中标(成交)人名称:北京******、安******联合体中标(成交)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号院*号楼中标单价:****.******万元/年中标供应商资料公示:点此浏览企业信息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清扫保洁、绿化管养等服务一批企业业绩:*、乐亭县清扫保洁、垃圾收运、垃圾处理、绿化养护综合服务 ****年 ****.****万元/年(***年);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卫先芳,刘群,赵益勤,杜葵,章义德 招标(采购)人名称: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城市管理局 地址:US"合肥市皇藏峪路 联系人:徐宁 联系方式:****-********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US"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项目负责人:刘国伟 联系电话:****-********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质疑,质疑材料递交地址:合肥要素市场A区***室,联系电话:****-********。 若投标人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采购人为合肥行政区域以外单位的项目:向采购人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质疑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被质疑人名称;*、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明确的请求及主张;*、提起质疑的日期。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人需要修改、补充质疑材料的,应当在质疑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质疑材料不完整的;*、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特此公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