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关于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采购【项目编号:LZHG16-017】质疑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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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受鹿寨县能源办公室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采购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项目名称: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采购项目编号:LZHG**-***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尚凌峰项目联系电话:****-*******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采购单位:鹿寨县能源办公室采购单位地址:柳州市鹿寨县建中东路**-*号鹿寨县林业局内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张志强 联系电话:****-*******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代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代理机构联系人:尚凌峰 联系电话:****-*******代理机构地址: 南宁市纬武路***号一、采购项目内容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采购二、开标时间:****年**月**日 **:**三、其它补充事宜质疑人:广******地址:扶绥县新宁镇兴港路**号法定代表人:吕强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传真:****-*******邮编:******质疑人于****年*月*日向本中心递交了关于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采购项目的《质疑书》,对太阳能热水器采购(项目编号:LZHG**-***)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一、质疑人《质疑函》中的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规定“业绩加分项的合同金额要求标准***万”与招标文件预公示稿中的“业绩加分项的合同金额要求标准**万”不一致,因此认为不合理,质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四款“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规定,向本中心提出质疑。二、本中心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在本项目招标文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站进行预公示后,我们收到了一些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意见函,其中有供应商提出,本项目的预算金额为***万元,但评分办法中对“业绩加分项的合同金额要求标准仅为**万元”。在招标文件预公示结束后,我中心组织了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唯一性或排他性等问题进行评审,同时也就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了评审,其中也包含有“本项目的预算金额为***万元,但评分办法中对“业绩加分项的合同金额要求标准仅为**万元”意见的评审,评委认为,本项目的预算金额为***万元,但对“业绩加分项的合同金额要求标准”仅要求为**万元,明显偏低,不利于选择与本项目相应实施能力的供应商。因此,评委一致决定采纳供应商的意见,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将评分办法中“业绩加分项的合同金额要求标准”提高至***万元。*、本中心根据供应商的合理意见及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在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后,按照桂财采【****】*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第(一)之*“*.预公示期满后招标文件无异议的、对提出的合理意见或建议采纳了的,预公示期满即可向各潜在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规定,按程序发布了招标公告同时向潜在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质疑人质疑书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四款“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作为其“质疑依据”也是错误的,该条规定是针对“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质疑人引用一条与采购代理机构不相关的条款来质疑本中心,明显也是不负责任的。*、综上所述,本中心认为质疑人质疑的事项不成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的规定,本中心驳回质疑人的质疑。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鹿寨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年*月*日四、预算金额:预算金额:***.* 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