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上蔡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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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财政局 投 诉 处 理 决 定 书上财购〔****〕*******:我局于****年*月*******关于上蔡县妇幼保健院综合楼*#楼建设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施工标段(招标编号:YHZB-*******号)的投诉。经调查论证,现将投诉有关事项及处理决定如下:一、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人名称:******投诉人地址: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号被投诉人名称:上蔡县妇幼保健院被投诉人地址:上蔡县蔡都大道人民医院斜对面被投诉人名称:******被投诉人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号国奥大厦****。二、投诉事项被投诉人的不合理废标。投诉人于****年*月**日*:**分参加******所主持的上蔡县妇幼保健院综合楼*#楼建设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施工标段的投标,被投诉人为评标委员会通过了投诉人的资格审查、响应性审查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随******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对投诉人的报价、工期、质量目标进行了唱标,根据评标办法,对投诉人进行唱票后,投诉人即有资格进行评标基准值的计算程序,更何况投诉人也已经依据被投诉人的要求对以**日历天的工期完成此项工程施工进行了书面澄清和补正。然而之后被投诉人却对投诉人进行了废标。依据“上蔡县妇幼保健院综合楼*#楼建设工程施工及监理施工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被投诉人在投诉人通过了资格审查、响应性审查和施工设计审查,并对报价、工期、质量目标进行了唱标之后,被投诉人无权废除投标人的标书,换句话说,被投诉人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之外的所谓“标准”来废除投诉人的标书,其行为没有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也让人不得不怀疑其中的猫腻。综上所述,被投诉人没有做到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违反招标文件总则第*.*“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之规定,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以“我单位无权对评标委员会对贵单位投标文件的评审进行解释”向投诉人答复,投诉******不满意被投******答复。三、调查事实受理投诉后,我局分别向上蔡县妇幼保健******送达了投诉书副本,******调取******投标文件副本和开标相关资料复印件。针对投诉事项,我局组织上蔡县纪委监察局、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上蔡县妇幼保健院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反映情况进行调查,************参与了上蔡县妇幼保健院综合楼*#楼建设工程施工标段的投标,并提出了质疑和投诉。通过查阅原开标时的相关资料,******被作为无效标的原因是:唱标时,******投标工期是**天外,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工期都是***天,招标代理******把此情况向评委会进行反馈,评标委员会******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查。“经评委进一步复查,******所报的工期前后不一致,投标函是**天、施工进度表是***天。经五位评委举手表决,一致决定作为无效标处理”。****年*月**日,中共上蔡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联合调查组共同在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相关评委******的投诉事项进行了复核,评委复核发******存在以下方面的主要问题:(*)该投标企业递交的投标文件下册第**页,在施工进度图表中明确表述:“根据业主方要求,本工程计划工期为***日历天,开工日期暂定为****年*月*日,竣工日期为****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签订的开工日期为准”。其投标文件中“投标函附录”的工期是**天,施工进度表是***天,所报的工期前后不一致。(*)投标函中招标人名称应是“上蔡县妇幼保健院”,而该投标企业投标函中招标人写成“上蔡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招标文件中第**页(一)投标函第*条格式要求“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违反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上蔡县妇幼保健院综合楼*#楼建设工程施工及监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工期要求:***日历天。该投标企业投标函附录中工期**天。评委在复核时表示:开标时******投标工期处理意见,******反馈******投标函中工期为**天,评标委员会******投标文件进行了复审,检查出了初审中未发现的问题,该项目招标工期要求是***天,******投标文件中施工进度表是***天,但投标函附录中投标工期是**天,所报工期前后不一致。当时评标尚未结束,评标报告尚未签署,评标委员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为慎重起见,经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举手表决,结果作为无效标处理。评委表示:复核时发现的问题(*),可以认******此次投标项目的招标人不是本次项目的招标人上蔡县妇幼保健院;问题(*)也违反了招标文件第**页(一)投标函第五条格式要求“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违反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评委在复核时表示: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四、投诉处理决定根据以上评标委员会的复核说明,现作出如下决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第( 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如下: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蔡县人民政府或驻马店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为****年*月**日。上蔡县财政局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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