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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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
附件下载:皖发改公管〔****〕***号(七家).doc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全面清理规范。****年*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和发改法规〔****〕***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已出台的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通过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以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等行为,清理有关文件中与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内容,以及暂行性、超过法定有效期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强化目录管理。****年**月底前,各牵头部门要会同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地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编制目录,并连同文件全文在政府或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以及同级招标投标电子化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月底前,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将清理结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公管办)。****年*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法制办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清理后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三、加强审查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新制定或修改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要按照时限要求,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依法报送审查备案。相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加大审查备案力度,真正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后评估制度,对实施超过*年的招标投标主要规定进行后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切实维护法律制度的统一。
四、及时更新调整。各地、省有关部门要在制定、修订有关规定施行后**日内或废止有关规定**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书面申请更新目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法制办于申请受理后**日内办结目录更新,确保全省招标投标制度体系的完整和统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联系方式于*月**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公管办)。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重点监督检查,对组织不力、工作不实、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
联系人:汪江淼,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附件:*.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
*.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废改立情况统计表
*.××市(县、市、区)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目录
*.××行业(系统)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