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长宁区信访办公室所需律师法律服务公开招标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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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海市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对长宁区信访办公室所需律师法律服务公开招标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其他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所规定的条件; (*)投标人应是具备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司法部门规定的行政许可、备案相关要求; (*)投标人应有良好的信誉,近*年内事务所及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未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投标人应具有熟悉信访、动迁、劳动人事政策,并在政府信访案件处理、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队伍; (*)投标人近*年应具有类似服务项目(为政府机关、基层社区等提供法律服务或参与本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工作)的成功案例。 二、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长宁区信访办公室所需律师法律服务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SHXM-**-********-****(代理机构内部编号:ZC********)*、预算编号:**-**-******、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长宁区信访办公室所需律师法律服务,服务期限为一年。*、交付地址:按招标文件要求*、交付日期:按招标文件要求*、采购预算金额:*******(国库资金:*******;自筹资金:*)*、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三、招标文件的获取合格的供应商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或统一社会信用的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 (*)被授权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投标人具备《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投标人近*年应有类似服务项目(为政府机关、基层社区等提供法律服务或参与本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工作)的业绩清单 (清单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业主名称、合同金额、证明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总篇幅限A*幅面*页以内) (*)投标人近*年内事务所及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未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相关说明(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 (*)在本市有固定经营场所、专业服务团队的证明材料(非本市注册企业需提供,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 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开标时间:****-**-**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投标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弄*号思创大厦*楼*、开标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弄*号思创大厦*楼。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届时请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进场签到,同时准备一份与投标文件一致的法人代表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以及相应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供招标人确认参加开标会议资格; (*)开标时,投标人应当进行投标文件数据解密及其他相关操作,投标人应携带其有效数字证书(CA证书U盘)和可以在开标地点无线上网的计算机设备。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其他事项(*)代理机构审核时间:****年*月**日(周四)至****年*月**日(周四),逾期不再办理(投标人上传资料后,经审核通过后方能浏览招标文件,完成报名手续); (*)供应商提问时间:****年*月**日(周五)**时**分之前; (*)代理机构答疑澄清时间:****年*月**日(周一)**时**分之前; (*)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精神,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且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 中共上海市长宁区委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采购代理机构: 上海市长宁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长宁路***号 地址: 天山路***弄*号 邮编: ****** 邮编: ****** 联系人: 毛老师 联系人: 殷老师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