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关于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采购【项目编号:LZHG16-017】质疑答复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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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采购品目货物/其他货物/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采购单位鹿寨县能源办公室行政区域鹿寨县公告时间****年**月**日 **:**开标时间****年**月**日 **:**预算金额¥***.*万元(人民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尚凌峰 项目联系电话****-*******采购单位鹿寨县能源办公室采购单位地址柳州市鹿寨县建中东路**-*号鹿寨县林业局内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张志强 联系电话:****-*******代理机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代理机构地址南宁市纬武路***号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尚凌峰 联系电话:****-*******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受鹿寨县能源办公室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采购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项目名称: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采购项目编号:LZHG**-***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尚凌峰 项目联系电话:****-*******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采购单位:鹿寨县能源办公室采购单位地址:柳州市鹿寨县建中东路**-*号鹿寨县林业局内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张志强 联系电话:****-*******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代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代理机构联系人:尚凌峰 联系电话:****-*******代理机构地址: 南宁市纬武路***号一、采购项目内容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采购二、开标时间:****年**月**日 **:**三、其它补充事宜质疑人:海宁四******地址:海宁市黄湾镇集镇北侧法定代表人:戴忠明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传真 ****-********邮编:******质疑人于****年*月**日向本中心递交了关于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采购的《质疑书》,对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采购(项目编号:LZHG**-***)项目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一、质疑人《质疑函》中的主要内容: *、质疑本项目重新评审和重新评审后以“本项目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名”为理由废标不符合有关规定。认为本中心没有在评标现场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而是在第一次评审结束后提出也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得到本项目废标原因的正面的真实的解答。*******是否被废标,以及何种原因被废标?二、本中心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四十四条“释义”:在评审结束后,当发现可能出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等“财库〔****〕**号”文规定重新进行评审的情形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重新评审的。上述错误可以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发现,或者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后发现,也可以是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释义”同时还指出,对于“财库〔****〕**号”文规定以外的情形,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确实发现评审存在问题后应立即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审查评审活动,对发现的错误依法予以纠正。本项目在评审结束后采购结果公告前,本质疑事项的质疑人向本中心反映其他投标人由于提交的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所以不应具备合格投标人资格。本中心在查阅招标文件和评标资料后,发现评审结果有可能出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立即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随后根据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重新评审。*、本项目在重新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仅是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导致本项目废标的原因,就是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认真核实,样品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一致决定:本项目按废标处理。重新评审的全部过程均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重新评审的结果也向财政部门进行了备案。综上所述,本项目的重新评审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相关规定的。评审结果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关于质疑人要求知道自己是否被废标及被废标的理由的答复:首先,投标人在评审中是否被废标及废标原因,属于“评审过程的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文中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桂财采【****】**号文)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泄漏以下信息:(三)评审过程情况及尚未公布的评审结果”等规定,本中心无权向质疑人进行告知。其次,基于以上相关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六条“评标结果”的第六款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中标的供应商解释未中标的原因和退还投标文件。”。质疑人在其投标文件的投标函中也宣布同意“……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综上所述,本中心和采购单位拒绝回答质疑人提出的 “该公司是否被废标,以及何种原因被废标?”等问题,并没有违反规定,侵害质疑人权利。根据以上查明情况,本中心认为质疑人质疑的事项不成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的规定,本中心驳回质疑人的质疑。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鹿寨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年*月**日抄送:鹿寨县能源办公室鹿寨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四、预算金额:预算金额:***.* 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