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邮政与速递服务(GPCGD162146FD332F)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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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详见公告正文品目采购单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行政区域广东省公告时间****年**月**日 **:**预算金额详见公告正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详见公告正文项目联系电话详见公告正文采购单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采购单位地址详见公告正文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详见公告正文代理机构名称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地址详见公告正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详见公告正文一、采购单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二、采购项目编号:******-******-******-**** 三、采购项目名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邮政与速递服务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五、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本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各类裁判文书及诉讼文书的邮寄送达;(*)法院对外信件交流的邮寄送达。*.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含境外)*.服务期限:*年。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根据《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专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和通信秘密,保护个人隐私。《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其他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现受理案件的开庭传票、证据、判决书、裁定书等均属国家机关公文类别。目前中国************为国有邮政企业,有着成熟的寄递网络及查询回执系统,******无法具备的,且其他公司均非国有企业,因此符合案件材料速递业务条件仅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性来源政府采购。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中国************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西路**号二至三层八、专家论证意见:(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无(二)专家小组综合意见:无 九、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个工作日)自**** 年 ** 月 ** 日 至 **** 年 ** 月 ** 日 止。 十、联系事项 (一)采购单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号联系人:李娟联系电话:***-********(二)采购代理机构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广州市越华路***号之*联系人:徐丽联系电话:***-********(三)财政部门: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址:广州市仓边路**号联系人:陈科 联系电话:***-********、********、******* 发布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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