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专用设备采购(HZZFCG2016货字215号)项目质疑的答复书-贺采复[2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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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专用设备采购(HZZFCG****货字***号)项目质疑的答复书-贺采复[****]*号质疑人:******地址:广西南宁市中山路**号金外滩商务大厦***A法定代表人:刘娟委托代理人:谭清华 电话:****-*******/******* 质疑人关于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专用设备采购(HZZFCG****货字***号)项目的质疑函,已于****年*月*日收悉。针对质疑事项,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手持式保化产品综合分析仪技术指标第**项要求“具备省级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验证报告,投标时必须提供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具有对某家企业明显的倾向性、排斥性、歧视性。质疑答复:(*)“具备省级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验证报告”没有特定指某一个省或国家食品药品检验所,符合要求的有广西、云南、贵州、海南、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安徽、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等**个省级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检验所。不存在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及具有对某家企业明显的倾向性、排斥性、歧视性的情况;(*)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专用设备采购项目(HZZFCG****货字***号)隶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省级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检验所也同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检测监管工作职责是相辅相成的。采购单位该项要求是为更好的择优产品质量与实际检测监管工作相贴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规定。综上所述,由于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的规定,驳回质疑人的上述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再次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特此函复。采购单位:贺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采购机构: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 期:****年*月**日[通讯地址:贺州市鞍山西路**-*号(正赢集团)*楼采购部 邮政编码:****** 联系人:莫春莲 电话:****-******* 传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