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网络及弱电系统运维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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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受委托,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网络及弱电系统运维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其他资格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的经营范围; *) 本次招标需要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 *) 投标人须具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叁级及以上资质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叁级及以上资质; *) 投标人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 公司资产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未受到监管机构处罚、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且经营状况良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规范、控制制度严密,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二、项目概况:*、项目名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网络及弱电系统运维项目*、招标编号:SHXM-**-********-****(代理机构内部编号:招案****-****)*、预算编号:**-**-******、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需保证院方网络系统的正常运作,进行故障判断、故障处理、升级及优化建议。如设备出现硬件故障,需提供相应的维修备件,在此期间,服务方配合院方完成相关工作等(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服务需求)*、交付地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地点*、交付日期:服务期限:一年*、采购预算金额:******(国库资金:******;自筹资金:*)*、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三、招标文件的获取合格的供应商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身份证; 注:以上资料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已更换为三证合一的供应商提交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提交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须自****年**月**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月**日,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网上报名,并在上述时间段内(上午*:**-**:**、下午**:**-**:**,双休日、节假日除外,并请先电话确认)携带上述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各*套至上海市曹杨路***弄**号***室******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合格投标人,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本项目的标书费:***元/本(售后不退)。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开标时间:****-**-**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投标地点:上海市曹杨路***弄**号(中世办公楼)*楼开标室*、开标地点:上海市曹杨路***弄**号(中世办公楼)*楼开标室。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提供投标文件副本二份(纸质文件)并密封,须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 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出席开标仪式。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其他事项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培训平台”和“联系我们”等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八、联系方式采购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采购代理机构:******地址:上海市淮海西路***号地址:上海市曹杨路***弄**号(中世办公楼)邮编:******邮编:******联系人:宋老师联系人:朱彬电话:***-********电话:***-********传真:***-********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