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2016)协议05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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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协议***号出 让 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拟受让人:******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用地意向:一、甲方将位于金洲镇沩桥村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该宗地原系******(权证号:宁*国用****第***号),原土地登记用途为国有划拨公共设施用地,依照规划局意见、县政府领导批示的《关于签发****第三期土地管理委员会纪要的请示》,根据《湖南省土地市场交易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拟将该宗地协议出让,意向受让方为******。报县政府出让方案签批单编号为:(****)***。二、拟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出让年限:**年。三、交地标准:红线范围外通路、通电、通讯,红线范围内现状土地。四、拟出让宗地面积为*****M*,拟出让地块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仟玖佰陆拾玖万元整 (¥:****.*万元),单位地价约为每平方米人民币肆佰陆拾玖元伍角(¥:***.*元/M*)。五、拟出让地块规划指标: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六、乙方知悉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的内容需要在土地交易场所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示五日,并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公示期间,如有其他意向用地申请者,依照国土资源部**号令第九条实施。*、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甲方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甲方审查没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将按本意向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七、符合本意向书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双方同意于****年**月**日在宁乡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八、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 让 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邓四红电 话:************拟受让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向云电 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