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关于城东街道办文王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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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秘〔****〕***号临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城东街道办文王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群众生活和居住条件,促进临泉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临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临政〔****〕*号)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经****年**月**日临泉县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城东街道办文王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 城东街道办文王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 城东小学西围墙及城东小学南北路西侧,东顺河街北侧,光明路东侧,北堤路南侧(征收范围内因部分区块调整,详见定界图)。三、征收部门: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四、征收实施单位:临泉县城东街道办。 五、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搬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七、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八、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九、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十、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附件:城东街道办文王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年**月**日附件城东街道办文王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项目名称 城东街道办文王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 城东小学西围墙及城东小学南北路西侧,东顺河街北侧,光明路东侧,北堤路南侧(征收范围内因部分区块调整,详见定界图)。三、征收主体临泉县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为征收部门;临泉县城东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房屋拆除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建筑施工企业对房屋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及扬尘污染防治负责。 四、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签约搬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六、房屋调查认定 (一)认定机构 县政府协调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房产、测绘、房地产估价等部门、机构和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组成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组进行调查认定。(二)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 *.已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已经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的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建筑,其用途和建筑面积等,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确实有错误外,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未经登记的房屋(*)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未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部分为合法建筑,其用途、建筑面积等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用途、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规划许可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部分,为违法建筑。(*)通过非法占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土地,非法购买、租赁土地,非法填垫沟河塘,非法占有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等方式所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七、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选择。八、征收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 *.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的补偿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选择产权调换房。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依法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住改非房屋补偿 征收沿路(街)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原征收住宅房屋评估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依法取得相关营业证照、履行纳税义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在经营,且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二)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合法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其合法用途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利用非住宅房屋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的,且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在经营,且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经征收双方协调一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次性确定。 九、产权调换房屋地点 原地安置十、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用 (一)搬迁和回迁补偿费:征收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的标准,分别计算搬迁补偿费和回迁补偿费;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施设备安装价格,计算设施设备等货物的运输费和设施设备安装费;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设施设备损失补偿费。 (二)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不超过**个月。 (三)临时安置补偿费: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每月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且每户每月不低于***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为**个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为自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个月。非因被征收人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超过本方案规定的过渡期限未向被征收人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照原标准的*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个月仍按照原标准支付。 (四)安置房选择:被征收人以搬迁并交付钥匙的先后顺序领取搬迁序号,并作为领取奖金和择优选择安置房的依据。十一、奖励和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以下奖励和补助: (一)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交付钥匙,经验收合格,按其房屋的合法面积,给予以下奖励: *.第一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平方米奖励***元。 *.第二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平方米奖励**元。 *.第三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平方米奖励**元。(二)住宅房屋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就近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平均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合法面积计算,在签约期限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分别给予货币补偿额*%、*%、*%的奖励。就近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平均单价,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测算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在本县内购买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的普通商品住宅(不含二手房,下同),凭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具《购房补贴凭证》,在购房时给予补贴和政策优惠。(*)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l*个月内(含**个月),凭《购房补贴凭证》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元的购房补贴。(*)普通商品住宅购置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日为准。被征收人凭新购商品住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购房人应与被征收人一致)、售房单位出具的定金交款收据向房屋征收人申请相应的购房补贴。(*)被征收人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个月以内(含*个月)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过原房屋补偿费的部分,在缴纳契税后给予所纳契税额***%补助;*个月至**个月以内(含**个月)购买的,在缴纳契税后给予所纳契税额**%补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产权调换,不找差价。(*)因安置房不可分割的原因,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优惠**%购买。(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分别给予**%、*%奖励。(四)其他*.违法建筑的处理。在规定时间内自愿拆除的给予***元/平方米补助。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其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助,并依法实施拆除。*.被征收人不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未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完成搬迁的,不享受本方案奖励和补助政策。十二、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征收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以及因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确、产权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和产权共有人对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等原因,不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交房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其他事宜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房屋以及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增加附属物和生产经营设施设备、户口迁入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二)本方案有关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结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等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被征收人和社会监督。 (三)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因被征收人不配合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造成调查认定结果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四)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临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临政〔****〕*号)及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六)本方案由临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