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向尼勒克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购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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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 * -第二条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 - * -第三条服务项目概况及服务内容、形式和用途................................. - * -第五条协议价款及资金支付................................................. - * -第六条服务质量........................................................... - *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 -第九条违约责任.......................................................... - ** -第十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 ** -第十一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 ** -第十二条协议效力........................................................ - ** - 甲方:尼勒克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瑞平住所:尼勒克县政府大楼一楼 邮编:******联系人:张正元电话:****-*******传真:****-*******邮箱:**********@qq.com乙方:******法定代表人:林宾住所:尼勒克县解放路建设局一楼邮编:******联系人:权熠电话:***********传真:****-*******邮箱:*********@qq.com根据《新疆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十三五”规划》,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和自治区《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号)、《尼勒克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十三五”规划》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起草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定义和解释定义*.甲方:即购买主体,指根据尼勒克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据本协议购买乙方服务的尼勒克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甲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第一条第*款规定,由甲方指定的代表作为甲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全权代表。*.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新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融资服务的******,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在新疆尼勒克县登记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为*****************M ,法定代表人为林宾。乙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第一条第*款规定,由乙方指定的代表乙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全权代表。*.贷款银行:指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融资协议:指乙方与贷款银行签署的为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而获得贷款银行融资的相关协议。*.第三方:指甲乙双方及其指定代表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本项目:指尼勒克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服务:指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乙方按单一来源进行购买的乙方从开发性金融机构或政策性银行统借、管理、归集还本专项政策性贷款以及承接其他相关资金的融资服务。**.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协议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元”:指人民币元。第二条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一)本协议由下述文件构成:*.本协议及其各项修订文件、变更协议;*.本协议附件;*.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因此,与其相关的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二)任何关于本协议内容的争议应按照下述顺序适用本协议文件予以澄清:(*)本协议;(*)协议附件;(*)招投标文件及招投标澄清文件。上述文件中上一序位文件与下一序位文件内容相矛盾时,应优先适用上一序位文件标准澄清本协议的规定。(三)本协议构成签约方就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而订立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任何先前就本项目签订的协议或安排。(四)本协议条款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条款内容的解释。第三条服务项目概况及服务内容、形式和用途(一)服务项目概况尼勒克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依据《尼勒克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分期实施,具体建设项目及内容由甲方进行明确。(二)服务内容、形式和用途*.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为:(*)甲方(尼勒克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乙方(******)购买乙方作为尼勒克县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主体的统贷、管理、归集还本息的服务,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委托授权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向******购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开发代建服务。*.项目以甲方确定的《尼勒克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为准,购买服务可用于项目的如下用途:(*)***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服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新疆有关规定控制建设标准,在政府核准规定范围内予以支持);(*)与易地扶贫搬迁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生态修复等配套工程建设服务;(*)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其他方式进行安置的,在项目实施主体提供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后,可以提供支持。(*)其他经甲方在《尼勒克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中确定的服务。(三)服务期限甲乙双方确认,具体项目的服务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专项债务本息全部结清。第五条协议价款及资金支付(一)甲方承诺将中央财政分配给尼勒克县地方政府债券额度*.****亿元作为项目资本金。乙方统一向相关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承接不超过*.****亿元的专项建设基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申请不超过*.****亿元的易地扶贫搬迁长期低息贷款。融资额度总计不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亿元总价款。甲方向乙方购买乙方作为尼勒克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主体统一承接、转借、归集偿还、参与监管上述不超过融资额度和对应利息的服务。(二)甲方向乙方购买服务的费用为:(*)本项目中甲方一揽子购买乙方服务的协议总价款即融资本金及利息;(*)乙方承接************正常运转经费等费用。由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和实际提供的服务情况、合理的费用支出为依据向甲方申请,甲方会同尼勒克县财政局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根据年度预算和工作进度将费用及时拨付给乙方,具体支付计划附后(见附件)。(三)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总价款及支付方式是基于对融资服务和项目各方面要求综合考察的结果,其中融资进度和项目还本付息要求是确定本协议价款支付标准、时间和额度的基础之一。如果本合同中任何一方或双方认为合同价款及支付标准、进度需要作出调整时,双方应充分沟通协调一致。(四)如因项目投资额度、规模或进度调整等因素,导致本合同规定的资金支付额度、时间与融资协议规定的还本付息计划不匹配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相应调整本协议中资金支付计划,以满足项目正常建设运营及融资本息的足额偿还。第六条服务质量乙方应及时向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申请统一授信,按项目进度、用款需求等,在获取贷款资金后,及时拨付,确保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乙方负责归还资金,及时向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还本付息,若资金不能按期归集,乙方应在*日内及时向甲方和县财政局汇报相关情况,甲方应负责督促根据服务协议中归还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等还款措施,归还资金。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每月贷款资金拨付情况。*.甲方会同县财政局有权对乙方就本项目注资和融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二)甲方的义务*.甲方按照必备的批准及授权履行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责任,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所有必需的文件、资料。*.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由其落实的审批事项,提供协议实施条件。*.甲方应为乙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就本项目的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由甲方及其职能部门出具相关的同意或证明文件等。*.甲方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向乙方出具提取并拨付项目资金的相关文件及项目提款和拨付的详细计划。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乙方有权向甲方通过收取购买服务费用等方式获取在本项目上正常运营所需费用。*.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需的文件、资料。*.为本项目融资之需要,乙方有权以其依法享有的本协议项下全部权益形成的应收账款向贷款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质押登记。(二)乙方的义务*.乙方为本项目之目的而依据本协议签订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应当符合本协议的要求。*.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本项目的融资按计划进度执行,保障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落实。*. 乙方作为项目承贷主体,按甲方的要求与国开行、农发行签订项目贷款合同,按照甲方确定的项目用款单位签订用款协议。同时,乙方按照甲方及县财政局相关文件要求和项目用款计划,按时提取项目资金并拨付至文件规定的项目单位资金专户。*.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乙方应建立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以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材料。*.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协议相关的审计。乙方应按规定保存与本协议相关的记录和账目。经提前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该等记录和账目。第九条违约责任(一)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属违约。(二)任何一方发生本协议项下违约事件时,主张违约的一方应书面通知违约方予以改正,该通知应抄送贷款银行。收到违约通知的一方应就对方违约通知予以回复,确认是否违约并说明理由。双方应就违约事实认定及补救措施充分协商,尽可能减少违约损失。第十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通过以下第 * 种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仲裁机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第十一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如本协议的继续履行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要求变更、解除本协议或针对本协议项下服务另行签署其他书面协议。*.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完全履行,乙方应在发现该服务不能按期完成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贷款银行,甲乙双方应就有关服务期限修改及乙方还款能力的影响达成书面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同意。若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无法预见的困难,导致协议目的难以实现的,双方可经协商决定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后果*.一方收到对方解除协议的通知或向对方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后,经双方协商确认终止的,并告知利益相关方后,应立即停止履行与本协议相关的工作。*.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进行清算。经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甲方应按下列方式支付价款(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A)已完成且尚存的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并按照审计结论进行决算;(B)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经委托有资质的造价鉴定机构及质监部门进行造价鉴定及质量评定,依据造价鉴定的结果进行支付。*.本协议因一方违约而解除或终止的,需事先征得贷款银行书面同意,违约方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并确保融资本息按期足额偿付。第十二条协议效力(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二)本协议任何条款被主管部门或法院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或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的变化而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该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效力。(三)本协议在满足下述条件时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四)甲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资金,且乙方偿还项目全部债务本息后,本协议终止。(五)本协议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贷款银行各执*份,其余报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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