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港口生态工业园区综合配套建设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澄清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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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申请人:针对港口生态工业园区综合配套建设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采购编号:NGZFCG-****-**-***)的相关澄清如下:问题*: P*第一章第六条*-(*)项,投融资能力证明材料中,*个亿的额度可否由联合体成员共同出具,累计之和满足*个亿即可?答:若申请人为联合体且联合体牵头单位能满足以上要求,则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相应融资证明材料即可;若联合体牵头单位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可由联合体成员根据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的占股比例计算所提供的贷款承诺函或其他可行的可融资证明材料,合计满足上述要求即可,但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不得低于*.**亿元。问题*:针对资格预审文件*.*条第(*)点中*)-*)项,是否可由申请人出具承诺函(格式自拟),待资格预审评审时由评审专家进行核验。答:(*)可以由申请人出具承诺函,若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发现其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当场取消该申请人的投标资格;(*)资格预审文件*.*条第(*)点*)-*)项中需解释的“至今”是指至****年**月**日上午*:**止,且以上违规行为尚在执行期限内,则其申请将被拒绝。若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之后出现资格预审文件*.*条第(*)点的行为,本项目不再追究。安徽宁国港口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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