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六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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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地方税务局六地税函〔****〕*号六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稽查局、开发区分局: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皖地税函【****】***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六安市地方税务局****年*月**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六安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科承办 办公室****年*月**日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皖地税函〔****〕***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为规范各级地税机关依法合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充分维护广大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号),省地税局在广泛调研论证基础上,研究制订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将该《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法规处)。一、规范明确《裁量基准》中的处罚种类。《裁量基准》遵循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结合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重点从减轻、从轻、从重或免予行政处罚等层面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作出规定,其中,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按照较低处罚数额或适用较低处罚比例进行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依法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给予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按照较高处罚数额或适用较高处罚比例进行的处罚。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准确把握上述处罚种类,切实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二、严格履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裁量基准》从实体方面对是否给予及如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程序上仍然要严格执行涉及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依据。实施处罚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依法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要及时告知听证权。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要认真进行复核,不得因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调查取证要注意收集是否具有免予、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证据,并在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罚建议和附相关证据材料。处罚案件的审核,审批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综合把关,对相关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将案卷退回,并要求提供补充说明。三、科学把握实施《裁量基准》的基本原则。各地在实施《裁量基准》中,要根据以下原则,决定具体给予的处罚种类:对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违法行为轻微并自行纠正,且税款已全额缴纳入库,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发生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为“可以”、“并可处”、“可以并处”等条款规定,但情节轻微且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等可以免予处罚。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积极配合查处税务违法行为且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的;检举他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并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报告尚未掌握的其他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违法行为的等情形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减轻处罚一般不得低于**%的罚款幅度。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受到税务行政处罚后又继续实施同类税收违法行为的;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税收检查,情节严重的;虚假陈述、拒绝提供资料、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或阻挠他人反映真实情况的;恐吓、威胁、报复执法人员、证人或举报人的;违法手段恶劣,严重干扰税收秩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拒不改正的等情形应当从重处罚。此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实施某一税务违法行为为目的,其行为、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处罚条款的,可以适用数个处罚条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其中处罚幅度最重的条款实施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不断强化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力度。各地要以实施《裁量基准》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力度,对需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案件,应当按照权限规定由集体审议决定。同时各级地税部门要注意通过法制员审核、集体审议、执法检查、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群众举报、来信来访、执法投诉等途径及时发现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中存在的问题,对突出问题和事项要开展专门督查,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具有违法违纪情形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五、认真开展对《裁量基准》实施情况的调研分析。各地应当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制度,及时统计、分析、总结本地区发生的各类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发生情况,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开展行政处罚计算机辅助裁量试点工作。《裁量基准》自****年*月*日开始试行,在实施过程中,各地既要加强对《裁量基准》的后续评估,又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裁量基准》进行细化,并逐级上报备案。另外,《裁量基准》是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提供具体参考,不得将其作为对税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引用依据。同时考虑到税收工作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各地在执法实践中,对不属于《裁量基准》列明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件只发电子文件)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执法类别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裁量基准一税务登记类*、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在限期内未改正的,每超一天,个体每日处**元罚款,最高不超过****元,单位每日处**元罚款,最高不超过****元;*、情节严重的,或是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转借、涂改、损毁税务登记证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上述情形严重的,或是多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在限期内未改正的,每超一天,个体每日处**元罚款,最高不超过****元,单位每日处**元罚款,最高不超过****元;*、情节严重的,或是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未造成少缴税款的,个体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造成少缴税款的,对个体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在限期内改正的,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在限期内未改正的,或造成少缴税款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规定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登录账户账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减轻处罚;*、情节严重,或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二账簿凭证管理类*、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对个体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个体处****元以上****元以下,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次发生并在限期内改正的,处****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是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由税务机关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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