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合肥市质监局行政强制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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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法主体(名称):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序号执法类别执法项目执法依据*行政强制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涉案产品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修改、发布)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第(四)项: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年*月**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号公布,****年*月**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号修订、发布)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年*月**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年*月**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条第二款: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的计量器具,以及以量值结算的商品,其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决定封存扣押。封存、扣押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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