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舒城远大?拉菲公馆施工工地“2016.8.25”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舒城远大·拉菲公馆 施工工地“***.******.***”生产安全事故 处理意见的批复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报来《舒城远大·拉菲公馆施工工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舒安监〔****〕**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号)的相关规定。 二、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塔吊司机和屋面下料工人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朱申民,******负责人,伪******印章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明知资质证书过期无效,且专项施工方案未通过监理单位审批情况下,即安排人员进场作业,并对所当天雇佣的*名工人未进行入场安全教育,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自身未配备专职安全员,即冒险盲目施工。 *.袁忠,作为特种作业人员,未及时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逾期不申请复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过期;未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标准,在没有起重信号工指挥情况下,违规采用了单根且不是吊索进行吊物。 *.张克美,作为安徽省******项目经理,未有效落实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现场实际由他人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李宏,作为安徽省******项目专职安全员,对该项目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工人违章作业等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 *. 吕德道,六******舒城远大·拉菲公馆项目总监,对事发当天现场违规施工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对塔吊司机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审查不严,致其证件过期仍在操作。 *.安徽省******,将外墙真石漆工程分包给王友强个人施工,施工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分包单位专项施工方案未通过审批情况下,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分包单位施工。 *.舒******,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能进行有效协调和管理,对监理公司提出施工单位吊篮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未通过审批情况下仍在施工的安全问题,未能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县住建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理公司提出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未通过审批情况下仍在施工,未能及时制止。 (三)事故性质 此起事故,造成*人死亡,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规定,此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三、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 *.朱申民,******负责人,伪******印章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过期无效,且专项施工方案在未通过监理单位审批情况下,即安排人员进场作业。且当天对所雇佣的*名工人未进行入场安全教育,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自身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情况下,即冒险盲目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同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袁忠,作为特种作业人员,未及时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逾期不申请复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过期。未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标准,在没有起重信号工指挥情况下,违规采用了单根且不是吊索进行吊物。违反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同意由县住建局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张克美,作为安徽省******项目经理,未有效落实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现场实际由他人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同意由县住建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张克美安全生产执业资格一年。 *.李宏,作为安徽省******项目专职安全员,对该项目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工人违章作业等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对此起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同意由安徽省******对其给予相应责任处理,并报县住建局审定。 *.吕德道,六******舒城远大·拉菲公馆项目总监,对事发当天现场违规施工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对塔吊司机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审查不严,致其证件过期仍在操作,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之规定,同意由县安全******总监理工程师吕道德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万元)的罚款。 *.安徽省******,作为该项目总承包单位,将外墙真石漆工程分包给王友强个人施工,施工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分包单位专项施工方案未通过审批情况下,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分包单位施工,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同意由县安全******罚款**万元处罚。 *.舒******,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能进行有效协调和管理,对监理公司提出施工单位吊篮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未通过审批情况下仍在施工的安全问题,未能及时督促整改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同意由县安全******罚款**万元处罚。 *.县住建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理公司提出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未通过审批情况下仍在施工,未能及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由县安监局牵头,县住建局配合做好整改意见的落实工作。 五、县安监局负责将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此复。 ****年**月*日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