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万源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注销康乐乡潘忠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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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乡三村三社村民潘忠义于****年*月**日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万集建[**]字第********号),****年**月**日又再次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万国土资集用[****]第****号)。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的规定,现责令土地使用权人潘忠义将原住房于****年**月**日前拆除,同时将原宅基地恢复土地原状交还给集体经济组织。 现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万集建[**]字第********号)收回注销。 特此公告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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