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奈曼旗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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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政办字〔****〕***号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奈曼旗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八仙筒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旗政府各办局:经旗政府同意,现将旗质监局制定的《奈曼旗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年**月*日 奈曼旗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掌握全旗在用的压力容器液化石油气钢瓶状况,强化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奈曼旗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思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我旗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使用。二、工作目标通过普查,摸清全旗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数量和产品状况,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的气瓶及托管气瓶的登记、建档工作,建立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使用、维护、送检等工作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底数不清,安全状况不明,检验率偏低等问题。三、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此次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时间为**天,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月*日—**月**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次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充分利用有效的宣传载体,积极发动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行业所属企业宣传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的重要意义,提高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的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积极支持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建立以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为安全责任主体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模式,保证广大液化石油气钢瓶用户使用安全。第二阶段,**月**日—**月**日为具体工作阶段。(一)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改革。我旗获得充装许可证的*家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要在**月**日前根据便民和双方自愿原则,通过签订托管合同实现非自由产权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托管。(二)普查登记。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查清本单位自有产权和托管数量,并核查《产品合格证》或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钢印)标志,核查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标志,摸清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状况,依据《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向行业安全主管部门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各苏木乡镇场要以嘎查村为单位,建立本辖区内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台账。(三)检验治理。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负责将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送至奈曼旗气瓶检验站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涂敷气瓶充装站标志并打钢印标识;对已报废或经检验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集中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第三阶段,**月**日—**月**日为检查验收阶段。奈曼旗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全旗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和各相关部门单位普查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全旗通报。四、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此次专项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旗政府决定成立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王 刚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副组长:王亚晨 旗政府办副主任、旗人防办主任王晓茹 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成 员:姚国忠 旗安监局副局长田爱军 旗住建系统党委副书记陈秀海 旗公安局副局长陈伯超 旗消防大队大队长闫慧杰 旗工商局副局长丛日东 旗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旗质量技术监督局,主任由王晓茹兼任,负责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工作联系人:王雷,联系电话:***********。五、工作要求(一)各苏木乡镇场街道和相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开展本次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扩大宣传,对整治工作要总体部署,保证普查整治工作有序开展。(二)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普查整治各项目标的圆满完成。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综合协调普查整治工作,加强对有关行业和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的指导;旗质监、住建、安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工商等各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气瓶运输环节和流通领域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证销售、无证运输、违章运输、无证充装要依法严惩;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普查整治工作;无主管单位的普查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三)旗质监局要监督全旗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按照普查整治工作要求,积极组织人力、财力,做好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普查登记、建档、检验和气瓶托管工作。从****年*月*日起,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一律不允许充装产权不在本单位或未进行托管的气瓶,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罚;对造成违法事实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四)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这次普查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宣传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规定,普及气瓶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取得社会公众对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视、理解和支持。(五)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单位和个人要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主动选择到已取得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购气,拒绝使用不合格气瓶和气体,确保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附件:液化石油气钢瓶普查登记表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驻奈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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