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GZGC2016484赣州市第三水厂扩建工程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招标答疑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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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招标文件P**、**中“(*)曳引机(*分):曳引机整机为欧、美、日电梯品牌在国内独资工厂生产得*分,国内合资工厂生产得*分,其他得*分。(以本项目产品配置清单加盖制造商公章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为准)(*)电梯门机(*分):门机整机为欧、美、日电梯品牌在国内独资工厂生产得*分,国内合资工厂生产得*分,其他得*分。(以本项目产品配置清单加盖制造商公章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为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建议修改此条评分标准。答:招标文件P**、**中曳引机、电梯门机评分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此条款并非资格条件,所有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问*:招标文件P**中“技术标**分:(*)制造商****年财务报告(*分):****年营业额收入≥**亿的,得*分,**亿****年营业额收入**亿得*分,****年营业额收入≤**亿的,得*分。(*)投标人提供****-****年财务审计报告,负债率≤**%得*分,**%负债率**%得*分,**%负债率不得分投标人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号)中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建议修改此评分标准。答:本项目为工程货物招标,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且企业负债率能体现企业的运营状况是否良好,属于优选产品的条款,不存在排斥。 问*:招标文件P**中“技术标**分:(*)投标人提供****-****年财务审计报告,负债率≤**%得*分,**%负债率**%得*分,**%负债率不得分投标人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分)”此项评分标准是否存在笔误?此条评分点,得分最高为*分,但是最后却出现*分字样。请明确。答:招标文件P**中“技术标**分:(*)投标人提供****-****年财务审计报告,负债率≤**%得*分,**%负债率**%得*分,**%负债率不得分投标人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分)”现变更为“(*)投标人提供****-****年财务审计报告(*分):投标人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负债率≤**%得*分,**%负债率**%得*分,**%负债率得*分。”问*:招标文件P** 制造商****财务审计报问:提供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还是需要原件,请明确。答:招标文件P** 制造商****财务审计报问提供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