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吕梁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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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拟对*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报告书为*个工作日、报告表为*个工作日。联系电话:****-*******(行政审批大厅)通讯地址:吕梁市政务大厅(龙凤南大街***号)邮编:****** 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关于山*********万吨/年炭化室高度*.**米捣固焦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选址于山西省孝义市楼东村山******山西晋环******主要建设内容有备煤、炼焦、筛贮焦、煤气净化等生产设施及配套的供电、供水、供汽等公辅设施,以及除尘地面站、污水处理站等环保设施。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占总投资的*.*%。生产规模:年产冶金焦***万吨,年外供焦炉煤气*.**×***m*。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认真予以落实,并注重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废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物料储运、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设封闭式贮煤场和洒水抑尘装置,精煤破碎、转运产尘点设置脉冲袋式除尘器,焦炭筛分和转运产尘点设置泡沫除尘器和冲激式除尘器;装煤烟气采用高压氨水喷射+炉顶导烟燃烧车+“二合一”地面站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推焦烟气经集气罩捕集后送“二合一”地面站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干熄焦系统设置地面站采用布袋除尘,备用湿法熄焦塔采用折流板除尘,焦炉燃用净化后的煤气,空气分三段供给,烟气经***米高烟囱排放;冷鼓各贮槽废气采用充氮压力平衡系统收集后送入负压煤气管道,脱硫再生尾气经洗净塔用蒸氨废水循环洗涤,粗苯管式炉燃用净化后的煤气,外排废气须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标准。(二)废水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生化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m*/h,采用A*/O处理工艺,对蒸氨废水、水封水、生活化验污水、地坪和设备冲洗水收集后送往生化污水站处理;脱硫废液提盐装置蒸发冷凝液,全部返回脱硫装置回用;化产、干熄焦、制冷循环水系统的净排水和锅炉排污水,收集后送中水深度处理装置,浓水送洗煤厂洗煤,清净水送循环水系统;处理达标后净水补充到循环冷却水系统,浓水全部送洗煤厂用于洗煤,不外排。要严格按《报告书》的要求,在蒸氨工段建*座备用蒸氨塔,确保蒸氨系统发生故障时蒸氨废水不外排,全厂设****m*初期雨水收集池一座,设****m*消防事故水池一座,生活污水处理站设****m*事故水池一座,确保生化处理装置发生事故时生化废水不外排;同时在厂内设置****m*的复用水池,全厂废水可实现闭路循环无废水排放。受污染的初期雨水或消防废水通过切换阀门的控制沿雨水管网流入事故水池内,收集起来的废水全部回用,严禁工程废水外排。(三)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设高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要远离厂界和环境敏感点,破碎机、煤气鼓风机、空压机、汽轮机及各种风机、泵类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防治措施,项目投入生产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类标准。(四)固体废物处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液)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酸焦油渣、焦油氨水分离、废活性炭、生化活性污泥掺煤炼焦,脱硫废液送提盐装置,粗苯再生器再生渣用焦油稀释降粘后兑入焦油中,鼓风机、电机等润滑系统由厂家回收,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的要求在厂内设暂存设施。除尘器、地面站除尘系统回收的粉尘返回煤场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五)清洁生产选择先进的节能工艺和设备,提供水资源和物料利用率,强化生产过程中的自控水平,减少能耗,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禁止采用落后的属淘汰的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六)******要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试生产前完成在环保部门的备案。环境监理项目开工建设之前须委托具有环境保护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环境保护监理。工程结束后,环境监理报告将作为工程试生产和竣工验收的依据。三、其他环保要求(一)厂界周边规划控制要求项目大气防护距离设为距焦炉中心点***米,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等环境敏感项目。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加快落实不满足本项目防护距离要求部分居民的搬迁安置,在搬迁工作完成后方可投入生产。(二)项目变更要求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或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报有行政许可权限的部门进行审批。(三)项目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四)认真履行《报告书》制定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要求配备相关的监测仪器设备,规范排污口的建设,在焦炉烟囱、装煤推焦地面站排气筒、干熄焦地面站排气筒、生化站出水回用点、厂区废水总排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