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拟申请政府采购进口采购“手持式声阻抗仪”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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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拟申请政府采购进口采购“手持式声阻抗仪”的公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拟申请政府采购进口“手持式声阻抗仪”。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一、申请理由:因提高儿童保健质量及新生儿听力筛查的迫切需求及中心发展的需要,经中心领导研究决定,拟采购手持式声阻抗仪一套。要求拟采购的手持式声阻抗仪技术先进、性能稳定、结果可靠、操作维护简便等特点。目前我国暂无此类医疗设备的生产二、参加论证专家组名单: 序号 专家姓名 专家单位 学历 职称(职称) * 丁富芬 新平县中医医院 本科 超声主治医生 * 田颖芬 新平县人民医院 本科 副主任技师 * 迟天祥 新平县人民医院 本科 住院医师 * 自正武 新平县人民医院 本科 住院医师 * 康燕 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 本科 律师 三、专家论证情况及论证意见(一)专家论证情况:****年**月**日下午**:**时,邀请了*名技术专家、*名法律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拟采购进口设备进行了论证,参会人员认真听取了采购单位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汇报,对《拟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中的进口设备进行了质询、答辩和讨论。该项目拟申请采购的“手持式声阻抗仪”不属于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口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二)论证意见:技术专家意见:经充分论证,本次拟采购进口产品国内暂无法生产,此设备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精准性,产品相对技术成熟,自动化程度高,能保证结果准确性及客观性,且该设备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的产品,经专家论证一致建议采购进口产品。律师意见:本次拟采购进口产品不属于我国法律限制或禁止采购商品,符合我国政府采购法律规定进口设备采购条件。 四、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同意专家论证意见。现予公示*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异议方在公示期内将阐明详细理由的、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函(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持经过公证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送至我单位,由我单位进行答复。另外,请异议方将书面异议函送一份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查。采购单位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西园路**号采购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王娅红,***********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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