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普洱普洱市交通警察支队拟申请 “普洱市交警支队服务站前卡口建设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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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交通警察支队拟申请“普洱市交警支队服务站前卡口建设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一)由于本次建设的缉查布控高清卡口系统设备的数据输出格式必须满足《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取证设备信息交换格式标准》、《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交通监控违法抓拍设备管控平台设备信息基本数据格式》,采集的机动车视频、图片等数据必须无缝接入云南省公安交通监控设备管控平台和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目前,云南省公安交通监控设备管控平台和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均由安******开发、设计、部署和维护。(二)****年,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统一实施的“云南省高速高等级公路科技管控项目”,在普洱辖区前端路面部署了*套缉查布控高清卡口系统,该系统由安******承建并提供安装及售后服务。目前,*套高清卡口系统均正常运行。(三)安************,在普洱市建立了售后服务点,常驻售后服务人员,本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模式,既能避免出现重复投资,减少政府采购投入,同时也能实现快速便捷的售后服务,保证系统正常可靠运行。综上所述,为确保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前卡口设备建设项目与“云南省高速高等级公路科技管控项目”的完整性、一致性,保证本次项目建设的缉查布控高清卡口设备能实现无缝接入平台软件、平稳运行,系统采集的数据平滑过渡及设备安装、调试、维护、施工责任的关联性,整体任务推进的时效性,拟采取单一来源(安******)进行采购。*.专家论证意见:受普洱市交通警察支队的委托,就普洱市交警支队服务站前卡口建设采购方式申请为单一来源采购进行论证会,专家论证会时间为****年*月**日下午**:**时,地点为云南凯乐普(普洱)******会议室。根据各位专家的论证,专家论证小组认为:经过专家小组讨论,安******为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卡口建设设备供应商,并开发部署了省公安交通监控设备管控平台、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及普洱辖区内的五套缉查布控高清卡口系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同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综上所述,经专家组论证,建议本次普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服务站前卡口建设采用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专家组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 赵中喜 普洱市科技局 师云江(组长) 普洱市工信委 陈廷锁 思茅区南屏镇财政所 现予公示*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异议方在公示期内将阐明详细理由的、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函(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持经过公证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送至我单位,由我单位进行答复。另外,请异议方将书面异议函送一份至普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查。(采购单位)地址: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东路**号(采购单位)联系电话:****-*******(采购单位名称)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年*月**日